《呼和浩特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体现“四个明确”

11.08.2015  09:59

          随着 2015 年 7 月 30 日,《呼和浩特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首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进入了规范化运行轨道,使得该项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走到了自治区各盟市前列,这一办法体现了“四个明确”:           一、明确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组织机构。 《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市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调试、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与业务衔接、向市人民政府汇总上报信息公示情况、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共同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等。《办法》同时规定,实施对企业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政府部门和其他公示企业信息有关组织要指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衔接 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二、明确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主体与客体。 《办法》规定: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梳理、制定本部门应公示企业信息的数据目录。要求政府部门对 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全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明确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业务衔接。 《办法》规定: 实施企业信息公示的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关组织将本单位公示企业信息数据目录,提交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承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政府部门,并建立企业信息公示责任制度,明确本部门内部职责分工,制定内部管理规程,完善企业数据采集录入及其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公示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四、明确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责任落实措施与追究。 对于责任落实与追究, 《办法》规定:(一) 各旗县区、各部门开展企业信息公示的工作情况,要纳入各旗县区政府、各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 (二) 市工商局于每季度末提取各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数据,提交市政府督查室,由政府督查室予以通报。 (三) 政府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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