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12.12.2014  14:23
 

关于做好2014年度地方企业

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内国资财统字【290】号

各盟市国资监管机构、各区直企业:

  为做好2014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国有企业运行状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变化,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 2014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就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巩固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体系。    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资监管范围和监管方式正在发生变化和调整,以管理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对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国资监管机构、各区直企业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工作组织和协调力度,确保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体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报表收集渠道畅通,报送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国有资产统计任务。

      二、夯实工作基础,确保国有资产统计信息全面完整。 各地国资委要加强组织领导,尽早启动2014年度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做好培训布置,明确工作要求,落实统计责任,夯实统计工作基础。要继续加强企业名录库管理,对统计范围企业户数、级次、股权结构等情况进行清查核实,全面掌握统计范围增减变化,深入推进全级次报送,扩大统计报送范围,推动建立覆盖全面、级次完整的国有资产统计数据库;要对统计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尤其要加强企业户数、树形结构、重点指标、勾稽关系等的审核,及时修改发现的问题,减少数据错误,切实提高国有资产统计信息质量。

      三、加强培训指导,做好新准则的执行与政策衔接。 财政部新修订和发布了八项会计准则,各地国资监管机构和区直企业要加强对新准则的学习和研究,督促企业准确把握准则执行要求,及时修订相关核算办法和管理制度,认真测算、完整披露困执行新准则对财务状况和当期损益的影响。对于《职工薪酬》准则,各地国资监管机构要结合现有薪酬管理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明确相应的管理要求和核准程序,做好政策衔接。对长期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待清理子企业,要重新评估经营状态,明确清理期限,不得存在长期不合并的待清理企业。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转表要求,根据经济实质做好会计科目分类及财务报表转换工作,事业单位发生的事实损失应及时消化处理,不得出现潜亏挂账,有条件的单位在转换报表时可探索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深化成果应用,不断增强服务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的能力。 企业财务监督和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统计信息优势,深度挖掘统计成果价值。要对本地区国有企业产业布局、行业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功能、企业运营效率等进行专题分析,组织开展前瞻性研究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为国资国企改革提供决策依据。要继续做好数据服务工作,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信息,为业绩考核、干部管理、薪酬分配、资本收益等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五、落实报送要求,按时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各盟市和区直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15年4月10日前报送内蒙古国资委。具体报送内容如下:

(一)2014年度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汇总及分户数据电子文档。

(二)盟市监管企业名录jio文件。

(三)2014年度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及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word文档。

      各地区在组织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内蒙古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