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内国资法规函〔2015〕5号
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企业:
人社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原定于2014年举行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推迟至2015年6月13日、14日举行。为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出资监管企业将《通知》内容及时告知本单位、本系统参考人员,确保每一位考生及时了解有关要求,提前做好备考工作。考试内容仍以2014年版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二、本次考试为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取消后举行的一次性收尾考试。通过本次考试取得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仍可作为聘任本企业法律顾问和参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的依据。
附件: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
社厅发[2015]18号)
2015年3月18日
附件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2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原定于2014年9月13日、14日举行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15年6月13日、14日举行。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考试的人员。2014年度报名考试并缴费的人员。对于未报名或者可报全部科目而只报了部分科目的,不再新增报名或补报剩余科目。
二、考试成绩的有效性。本次考试为一次性的收尾考试,已在2013年度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人员,在本次考试中未能取得剩余科目合格成绩的,其单科的合格成绩不再有效;2014年度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须一次性通过全部应试科目,若只通过部分科目,其合格成绩也不再有效。
三、考试相关要求
(一)请及时将本通知精神通知到每个已经报名缴费的考生,以便考生提前安排本人的工作。
(二)对不能参加2015年6月13日、14日考试的,或者在本次考试中不能完成应试科目考试的,可向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提出办理退费相关手续。办理退费手续的具体安排,由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另行通知。
(三)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原《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颁发原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证书可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请抓紧做好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一次性收尾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考试安全工作,确保此次考试顺利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201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