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受侵害可要求赔偿

20.11.2014  20:39

咨询内容:  
  
  2010年11月23日,北京的马先生在房山区租住了李女士的一个两居室,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租期为一年。2011年2月17日,李女士告知马先生,其已经将该出租房屋卖给了别人,马先生能否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主张李女士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马先生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只能要求赔偿。 

   律师提示: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条件,在以下几种情况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所以作为承租人一定要明确优先购买的相关规定,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 者:邱彩霞 
单 位: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439365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