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十大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案例之韩某某因家庭暴力故意杀人案

04.02.2015  19:22

选送单位: 通辽市妇联

办案单位: 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于2004年9月4日出生。被害人宋某某嗜酒成性,家庭暴力严重,经常对被告人实施殴打行为,用刀子捅、用钎子扎、用烟头烫、掐被告人脖子等恶行更是经常上演,被告人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之下。2013年6月29日0时许,醉酒状态的宋某某要求韩某某为其换内裤,换好内裤后,宋某某开始用脚踹韩某某并辱骂、殴打前来制止的母亲杨某某,韩某某因怕被害人再伤害孩子和婆婆杨某某,便上床用右手扼其颈部,等婆婆找人回来帮忙,等到婆婆带人回来后,宋某某已经死亡,韩某某当即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因扼压颈部至机械性窒息死亡。至归案时,被告人韩某某身上还有多处烫伤、刀伤、瘀伤,并且在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韩某某在被害人逼迫下切掉了自己的一节小拇指。

办案过程及结果: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采取扼压颈手段致被害人宋某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罪名有异议,她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韩某某没有杀人故意,她只是想要短暂控制被害人,以防止其伤害女儿和婆婆,属于假想防卫。另外,在平时被害人经常掐被告人的脖子,一掐就是十几分钟,而被告人仅仅掐了被害人四五分钟,认为不可能致被害人死亡。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长期遭受被害人虐待,且家庭暴力愈演愈烈,出于长期的积怨和对未来可能再次遭受虐待与暴力的恐惧,被告人将丈夫宋某某杀死,并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的重大过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被告人故意杀人行为的发生,故应当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故意杀人的情节较轻。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工作成效及启示: 我国早在1995年就已将“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作为目标写入《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以遏制家庭暴力对妇女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的损害。而对家暴,妇女应勇敢地站出来寻求帮助,借助法律手段及时干预施暴行为,而不是以暴制暴,由受害者转为加害者,导致整个家庭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