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03.06.2015 14:04
本文来源: 政府
为加大对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提高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6月1日起,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缴存满3个月即可提取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工作地无自有自住住房及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租赁住房的,每年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直管国有住房、企业单位自管住房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直管国有住房、企业单位自管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直管国有住房的,需提供“呼和浩特市保障房租赁证”及当年缴纳租金发票等管理中心要求的材料;租住企业单位自管住房,需提供单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当年缴纳租金发票等管理中心要求的材料。
租住商品房
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每月每平米15元(市属旗县8元)计算租金,144平米以下(含144平米)按计算租金的90%提取,144平米以上按计算租金的80%提取。提取时需提供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及配偶的《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报告》、房屋查询证明、结婚证或单身证明等管理中心要求的材料。
本文来源: 政府
03.06.2015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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