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支持社会福利体系建设保障特殊困难人群生活水平

18.07.2016  18:15

  2016年上半年,呼和浩特市财政局继续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孤儿集中和分散供养、文革“三民”、高龄津贴和优抚补助以及退役安置、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福利政策,辐射人群主要为儿童、老人、残疾人以及特殊(贫困)群体。
  (一)儿童福利事业
  全市孤儿供养按照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8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截至6月30日,市财政拨付资金675.55万元(其中:上级下达资金313万元,市本级安排资金362.55万元),保障了全市696名孤儿的生活。
  (二)城镇“三无”供养
  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按照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6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截至6月30日,拨付“三无”人员供养补助资金643.97万元(其中:上级下达资金83万元,市本级安排资金560.97万元),使我市666名  “三无”人员的生活得到根本改善生活。
  (三)抚恤对象优待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内民政优【2004】178号)精神,从2004年7月1日起,我市建立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三年对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提高一次,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我市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2016年5月5日,我局会同呼和浩特市民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提高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呼民政发【2016】76号),提高了一至十级在乡和城镇无工作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补助标准;“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参战参核人员生活补助标准;60周岁烈士子女、60周岁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为进一步保障我市重点优抚对象生活,5月,我市按照提标后的标准为全市2845名各类重点优抚对象拨付了2016年重点优抚对象自然增长机制市级补助资金370万元。
  2016年上半年,我市继续认真贯彻《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民政优【2015】16号)文件精神,积极筹措并按照调标后的补助标准拨付优抚对象医疗、抚恤、在乡老复员军人和老党员生活补贴补助资金共3169.4万元,充分体现了国家和自治区对优抚对象的关怀和照顾,切实保障和改善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四)老年福利事业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发展老龄事业发展,今年,我市按照老龄人口(60岁以上)数每人4元的标准安排老年事业费148万元,主要用于老年人乘车保险、老年事业宣传、老年人慰问等相关老龄事务。
  2016年,我们继续对全市80至99周岁以上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月补贴生活费100元,对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截止6月30日,市财政拨付补助资金1255.52万元(其中:上级下达资金948万元,市本级预算安排307.52万元);对全市70周岁以上未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城市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生活补助,市财政预算资金166.32万元,待市人社局分配后将于近期下达。
  (五)残疾人福利事业
  我市有1.6万名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00元,市财政今年安排补助资金411.7万元;有1.47万名低保贫困残疾人,发放生活困难补贴标准为城市每人每月600元,农村每人每月360元,今年安排补助资金228.5万元。截止6月30日,我市共拨付各项残疾人康复补助、残疾人事业支出等资金共计50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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