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31.03.2016  08:48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6年3月25日)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牧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三牧”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为农牧服务根本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紧紧围绕“三农三牧”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牧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牧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壮大社有企业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从根本上解决与农牧民合作关系不够紧密、基层组织相对薄弱、社有企业规模偏小、综合服务能力不强、层级联系比较松散、体制没有完全理顺等突出问题,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农牧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开创我区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通过三到五年时间的努力,在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构建起比较完善的新型为农牧服务体系、新型基层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新型社有企业经营服务体系、新型联合社治理体系,使供销合作社与农牧民联结更紧密、为农牧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成为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密切联系农牧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农牧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拓展供销合作社服务领域,更好履行为农牧服务职责

  供销合作社要把为农牧服务放在首位,坚持面向农牧业现代化、面向农牧民生产生活、面向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参与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着力构建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新型为农牧服务体系。

  (三)创新现代农牧业服务方式和手段。主动适应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和农牧业专业化分工要求,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为农牧民和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供耕、种、管、收、加、销等“保姆式”“菜单式”全程社会化服务,促进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强与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联合与合作,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推动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的全产业链经营服务体系。加快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打造形成以信息化为手段,集农资销售、技术指导、测土配方、农牧民培训于一体的“智慧农资”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在涉农涉牧科研单位、农技推广机构、职业院校与农牧户之间架构技术服务通道,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与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四)提升农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中的优势,创新流通方式,推进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将供销合作社农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区农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在集散地建设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在产地建设农畜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在城市社区建设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形成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畜产品市场网络。积极参与公益性农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建设,有条件的地区,政府控股的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和管护。到2016年底前,建成60个辐射带动能力强、富有地方特色的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到2020年,力争每个旗县(市、区)建设一个依托当地主导产业的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经由批发市场交易的农畜产品占比60%以上。壮大农畜产品流通主体,鼓励供销合作社通过参股控股、联合合作、连锁经营等方式,培育一批大中型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加快供销合作社现代物流体系建设,重点发展面向农村牧区的冷链物流。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区域性毛绒交易市场,探索建立毛绒现代交易流通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内蒙古农畜产品交易中心,开展以农畜产品为主的大宗商品交易,推动我区绿色农畜产品开拓国内、国际大市场。

  (五)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根植农村牧区、贴近农牧民的优势,依托全国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平台或其他电商平台,积极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建设区域性电商平台和终端信息平台,推进线下资源改造升级。继续实施好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网络,促进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加快埠外农畜产品展示直销中心和零售体验店建设,推动供销合作社实体与电商网络平台的对接,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打造网上供销合作社。将北京·内蒙古绿色农畜产品广场、内蒙古五原八里桥农贸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成为网络样板工程,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六)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适应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和农村牧区社区化新形势,结合实施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采取供销合作社筹资主办、与苏木乡镇和嘎查村“两委”联办、组织社会经营户加盟共建等方式,加快建设嘎查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主动承接邮政、保险、电信、电商、快递企业终端业务以及公益性服务项目延伸建设任务,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和经营网点依法从事农牧民需要的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商品经营。到2016年底,综合服务社经营服务范围辐射全部嘎查村,并发展推出一批“星级社”。统筹整合城乡供销合作社资源,发展城市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在城乡社区自办联办托管社区服务中心、生鲜超市、标准化菜市场,开展城市果蔬连锁配送业务,开拓家政服务、物业管理、展会展销、生态养生、旅游养老等现代生活服务业,提升城市供销合作社的辐射带动能力。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城乡生态环境改善。

  (七)积极开展农村牧区合作金融服务。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牧区资金互助合作。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依法设立农村牧区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支持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参与组建村镇银行,鼓励有条件的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联合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开展金融便民服务。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