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俊成:运用法治思维助推“十个全覆盖”

27.05.2016  11:25

  “十个全覆盖”工程是自治区农村牧区建设发展史上的一次全新跨越,为农牧民生产生活带来了深刻变革。作为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生工程,打通工程建设最后“一公里”,把平安幸福送达每位农牧民,法治保障必不可少。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角度看,在实施“十个全覆盖”工程过程中,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治意识,有利于政府科学决策,推进整体工程建设;有利于健全村规民约,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提升村民依法自治、自主建设家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巩固基层法治的基础性作用,提升基层法治化水平,从根本上维护农村牧区和谐稳定。

   一.善于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决策,提升“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的科学性

  法治思维就是要把一切工作置于法治的范畴来谋划,形成一种法律挺在前面的思维定式和法治意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已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任务。“十个全覆盖”工程作为一项彻底解决我区农牧区“短板”的综合性工程,要将建设项目落到实处、见到实效,需要法治的决策程序、完善的决策监督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从而有效提高政府的决策效能,减少政府决策失误。在“十个全覆盖”工程的整体设计上,各级政府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反复召开专题会议,科学研究、充分论证,将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民生建设与资源利用等诸多方面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做到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转型、社会保障和基层组织建设全面推进,一样不缺;农区、社区的嘎查村都要全面建设,一个不丢;农民、牧民全部覆盖,一户不少。在决策过程中,特别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充分考虑各地发展水平和群众接受程度,积极引导农牧民参与工程建设。工作中,多听取群众意见,集思广益,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标准,力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切不可贪大求洋,盲目攀比,大拆大建,坚决不搞投资巨大、不符合农村特点、不适应农民生产生活的花架子工程。

   二.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矛盾,保障“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在“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过程中,总会遇到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拆迁、危房改造、民生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解决得好,将助力“十个全覆盖”工程;解决得不好,不但会阻碍工程建设,还可能会形成新的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我们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美丽家园,保障“十个全覆盖”工程顺利推进。一是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如在危房改造过程中,有的村民不愿拆、不愿建,有的村民筹资投劳积极性不高,存在等待观望现象,甚至故意提过高要求,影响工程进度。对这些问题,既要耐心教育、宣传政策,做通农牧民思想工作,解决矛盾纠纷,又要善于将民众的诉求及各类争议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通过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裁决等多元化的法治手段,解决矛盾、调节利益关系,保障农牧民合法权益。二是注重打击与服务并举。对“十个全覆盖”工程实施中发生的职务犯罪要认真查办,特别是对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借机贪污挪用各项补贴资金、专项资金的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保障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切实为工程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三是注重提高农村牧区“两委”班子依法化解矛盾的能力。法治思维集中体现在思想理论层面,而法治方式多数体现在具体实践中。有的地方崇尚以宗族、家长制的方式解决农村牧区的矛盾纠纷;有的地方崇尚“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的观念,往往采取一些不符合法律精神的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最终导致一些矛盾纠纷越积越深,形成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因此,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必须强化法治意识,让基层“两委”班子成员既当农村牧区致富发展领头人,又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灭火器”和“稳压器”。

   三.善于运用法治标尺规范村规民约,提高村民自治化管理水平

  俗语说,三分建七分管。要更好地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十个全覆盖”工程,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不断健全完善村规民约制度,以村规民约为强有力的抓手,着力提升村民自治化管理水平。从法律的视角上看,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道德传统为基础,以现行法律、政策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共同研究制定并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治的依据,也是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管理的依据。一些地区的村级组织治理能力较弱,村规民约存在规范性欠缺,民主性不足,时代性滞后,执行力不强等问题,存在着政府大包大揽的现象,没有形成村民自我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长效机制。随着“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的深入推进,建成的工程必然越来越多,管护的担子也会越来越重,切实需要大力提升村民自治化管理水平。一是制定好村规民约。大到村容村貌的整治、环境卫生的保持,小到柴草垛的堆放、牲畜圈舍布局等,都要纳入村规民约的范围。对一些不合实际的村规民约,坚持以民主集中制的方式,召集群众商量、分析、研究,结合当地实际调整改进,使制定出的村规民约在符合法律精神、法治理念的前提下,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农村牧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与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相适应,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规范约束村民言行,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使群众真正成为“十个全覆盖”工程成果的建设者、受益者和维护者。二是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村规民约作为在法治框架内大家的共同遵循,有必要以制度的形式把“十个全覆盖”中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固化,充分保障群众从劳动者到消费者再到享有者的权利和权益,使群众切实享受到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在共建中共享,共享中共建,实现共赢共荣。为此,一方面要引导群众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引导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依据村规民约处事做人,提升自治化管理水平。

   四.善于运用法治文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的内生动力

  法治文明是社会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本质属性,也是人类制度文明的特殊重要组成,并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起着保障和促进的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将法治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十个全覆盖”工程实施以来,农村牧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牧民住上了更舒适的房屋,享受到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但个别地区农牧民旧有的精神面貌、思想观念、习惯作风没有从根本上转变。实施“十个全覆盖”工程,在提升农村牧区物质生活水平、改变农村牧区落后面貌的同时,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文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更加注重精神文化层面的及时跟进,优化农村牧区环境、转变群众观念、改善乡风民风,自觉推动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一是加强法治精神的培育。法治精神是法治建设的灵魂。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法治理念教育、法治实践等紧密结合起来,给群众传授更多法律知识,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浓厚氛围,让法律信仰内化为人们的自觉意识,真正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二是发挥法治教育引导作用。要结合“送法下乡”“法律六进”等活动,充分利用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起来的文化广场、文化长廊、文化阅览室、普法学法大讲堂等载体,大力宣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经济法、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让群众全面了解法律政策,增强法律意识,畅通利益表达诉求渠道,把“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的过程变成对群众法治教育的过程,在农村牧区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法治氛围。

  总之,改变农牧区落后面貌,促进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借助法治的力量,把法治理念贯穿到“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始终,为全面完成各项工程建设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内蒙古日报》(2016年5月27日) 10版

[责任编辑 哈丽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