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召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推进会

20.11.2015  17:20

 

11月19日,兴安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信息公示与共享推进会议召开,盟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办等36家盟直有关部门和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相关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盟委委员、副盟长尤国钧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通报了全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信息公示与共享推进情况,对下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会议指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是国家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和先行环节,是营造公平透明市场环境、更好保障公众利益的必然要求,对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共治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尽快实现互联互通,推动构建诚信监管网络。

会议要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的各项政策规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顺利推进。要完善工作机制,各相关单位按照“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人员和任务,建立联动机制,强化协调沟通,确保工作衔接有序、运转顺畅。要明确工作职责,由工商局牵头,制定制度规范和工作流程,有效维护和管理信息系统;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梳理公示事项,确保应公示信息及时、准确纳入公示系统。要夯实工作基础,强化一线人员学习培训,推动尽快具备政策解读和业务办理能力;加大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的宣传引导力度,提升社会各界的认知程度,营造良好的共治氛围。

会议强调,要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资源,进一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推动形成“政府主导、工商主抓、部门协调、社会共治”的综合监管格局,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真正落实对失信企业及责任人员的联动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防机制。要着力构建重信用的社会环境,诚信竞争的发展环境,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会上还印发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信息公示与共享法规文件汇编》、《内蒙古自治区公示系统部门公示子系统组织机构及用户信息采集表》、《兴安盟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兴安盟工商局关于开展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用及流程培训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自去年10月1日,全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运行以来,盟工商局采取五项措施,积极推进部门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

一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以新闻发布会、专题访谈、公告通知、短信群发等多种形式,宣传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构了建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的大宣传格局。

二是加强了业务工作培训。配强了窗口业务工作人员,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联络员备案制度,开展了本部门和企业联络员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业务应用培训。

三是加强了诚信体系建设。制订了《兴安盟工商局关于健全诚信审查机制对经营异常的各类市场主体加强监管的通知》,在工商系统内部完善市场主体诚信监管措施,推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格局。

四是加强了系统应用工作。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工商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注册登记及备案信息、动产抵押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应依法公示的信息全面进行了公示。全盟2013、2014年度各类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率分别为80.72%和84.01%,其中企业年报公示率分别为90.91%和92.22%,受到了自治区工商局的表彰。

五是加强了企业信用信息抽查。按照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适时开展了工商公示信息检查、企业自主公示信息抽查、年报信息抽查和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各类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得到加强。截至目前,已依法将抽查存在问题和未参加年报公示的541户企业、538户农牧民专业合作列入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将11882户个体工商户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田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