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 小心惹来官司
日前,昆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刘某某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据悉,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包头分行钢铁大街支行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并于同日用两张信用卡透支本金12979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截至受害单位报案,刘某某所持有的两张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本息共计23134元(本金12979元,利息10155元)。
昆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说,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银行信用卡管理部门和律师,梳理了一些信用卡使用的注意事项,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一定珍惜好自己的信用额度,千万不要拖欠银行的钱。
信用卡使用注意事项
不要转借出租他人使用
持卡人出于私心,碍于情面借给了朋友,或是租借给需要拿别人信用卡内的资金给自己救急者。这种借给朋友或租给别人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第59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持卡人出租或转借的,发卡银行应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以内的罚款。
基于此规定,对那些合法持有信用卡者,无论是朋友还是别人,不管他人是出于什么目的想要借用自己的信用卡,还是不借为妙,因为这种违法行为,会让自己付出金钱的代价。
不要将单位资金存卡中
有些办理信用卡者,因自己是单位的会计或出纳,在日常工作中,单位资金可能有时要自己经手,如果这些资金在单位的账户上,在支取时手续就会麻烦一些。为了方便支取,他们有时会顺手把这些钱存入自己的信用卡内,但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只能以持有的现金或以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转账存入信用卡。第60条规定,将单位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的,人民银行应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内罚款。
不要违规套现
有些人因开有私营企业,安装了pos机,于是这些私营业主便在办理了信用卡后,通过虚拟交易等手段套取信用卡中的钱,他们觉得这样做,自己既可以得到贷款资金救急,又不用支付贷款利息,真是一件美事。其实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使用销售终端机具等方法,以虚拟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置。
基于这些规定,办理有信用卡者、有套现机会者,不可违规操作,可能自己通过这种手段可以解决资金困难且可以不支付贷款利息,但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后果非常严重。(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