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

13.04.2016  10:21

 

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设计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内建设[2016]10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要求你们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内建设[2016]106号)

 

 

2016年4月11日

 

 

 

 

 

 

 

内建设〔2016〕106号

 

 

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原《内蒙古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内建设〔2012〕38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超限界定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2016年版) 

 

2016年3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超限界定规定

 

第一条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界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层数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米的住宅建筑和房屋高度大于24米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第四条 房屋高度超限的界定

房屋高度超过表一所列高度的高层建筑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表一  高层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单位:m)

结构类型

抗震设防烈度

6度

7度(0.1g)

7度

(0.15g)

8度

(0.2g)

8度

(0.3g)

9度

框架

60

50

50

40

35

24

框架-抗震墙

130

120

120

100

80

50

抗震墙

140

120

120

100

80

60

部分框支抗震墙

120

100

100

80

50

不应采用

框架-核心筒

150

130

130

100

90

70

筒中筒

180

150

150

120

100

80

板柱-抗震墙

80

70

70

55

40

不应采用

含较多短肢墙的抗震墙

140

100

100

80

60

不应采用

错层的抗震墙

140

80

80

60

60

不应采用

错层的框架-抗震墙

130

80

80

60

60

不应采用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00

160

160

120

100

70

型钢(钢管)混凝土框架-

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20

190

190

150

130

70

钢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60

210

210

160

140

80

型钢(钢管)混凝土外筒-

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80

230

230

170

150

90

钢框架

110

110

110

90

70

50

钢框架-中心支撑

220

220

200

180

150

120

钢框架-偏心支撑 (延性墙板)

240

240

220

200

180

160

各类筒体和巨型结构

300

300

280

260

240

180

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房屋主要屋面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丙类和乙类建筑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甲类建筑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后查表。

3、结构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时,其高度应比表内数值降低至少10%。

4、抗震墙和框架-抗震墙局部错层(错层的楼层数不超过上部结构楼层总数的10%,且不连续分布)时,可以按非错层结构控制建筑物的高度。

5、表中框架不包括异形柱框架。

6、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是指,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30%的剪力墙结构。

第五条   房屋规则性超限的界定

一、同时具有表二所列三项及三项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限值)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详见表二。

表二

序号

不规则类型

简要涵义

备注

1a

扭转不规则

在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考虑偶然偏心的扭转位移比大于1.2

参见GB50011-3.4.3

JGJ3-3.4.5

1b

偏心布置

偏心率大于0.15或相邻层质心相差大于相应边长15%

参见JGJ 99-3.2.2

2a

凹凸不规则

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或结构平面凸出部分长度大于其连接宽度的2倍(6、7度时)和1.5倍(8度时)

参见GB50011-3.4.3 JGJ3-3.4.3

2b

组合平面(细腰形和角部重叠)

角部重叠面积小于较小部分楼层面积的30%;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大于平面宽度的30%

参见JGJ3-3.4.3

3

楼板不连续

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方向楼板典型宽度的50%;楼板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板面积的30%;楼板开洞后任一方向的楼板净宽小于5m,且楼板开洞后洞口周边任意一边的净宽小于2.0m。楼层错层(楼面高差大于梁高或600mm,且错层面积大于该层总面积的30%)

参见GB50011-3.4.3

JGJ3-3.4.6

4a

刚度突变

框架结构本层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比小于0.7或与相邻上三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比值小于0.8;

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筒中筒结构,本层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比小于0.9;当本层层高大于相邻上层层高的1.5倍时,该比值小于1.1;对结构底部嵌固层,该比值小于1.5

参见GB50011-3.4.3

JGJ3-3.5.2

4b

尺寸突变

结构上部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与房屋总高度之比大于0.2时,上部结构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的比值小于75%;当上部结构楼层水平尺寸大于下部结构楼层水平尺寸的1.1倍(外挑),且水平外挑尺寸大于4m;多塔

 

参见JGJ3-3.5.5

 

5

承载力突变

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层的80%

参见GB50011-3.4.3

JGJ3-3.4.3

6

构件间断

上下墙、柱、支撑不连续(不包括屋顶设备用房及装饰构件),含转换层、加强层、连体类

参见GB50011-3.4.3

7

局部不规则

如局部的穿层柱、斜柱、夹层、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或个别楼层扭转位移比略大于1.2等

已计入1~6项者除外

注:  1、深凹进平面在凹口设置连梁,当连梁刚度较小不足以协调两侧的变形时或设置宽度小于2米的楼板,仍视为凹凸不规则,不按楼板不连续中的开洞对待。

2、序号a、b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

3、局部的不规则,视其位置、数量等对整个结构影响的大小判断是否计入不规则的一项。

4、与“结构平面”、“收进尺寸”、“外挑尺寸”等有关的数值,计算时一般可由抗侧力构件的外边缘算起。

 

二、具有表三所列二项或同时具有下表和表二中某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限值)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详见表三。

表三

序号

不规则类型

简要涵义

备注

1

扭转偏大

裙房以上的较多楼层(超过总楼层数的30%),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扭转位移比大于1.4

表二之1项不重复计算

2

抗扭刚度弱

A级高度高层建筑扭转周期比大于0.9, B级高度高层建筑、超过A级高度的混合结构和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扭转周期比大于0.85

3

层刚度偏小

框架结构本层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比小于0.5

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筒中筒结构,本层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比小于0.7;当本层层高大于相邻上层层高的1.5倍时,该比值小于0.9

表二之4a项不重复计算

4

塔楼偏置

单塔或多塔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大于底盘相应边长20%

5

凹凸不规则

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40%

表二之2a项不重复计算

6

组合平面(细腰形和角部重叠)

角部重叠面积小于较小部分楼层面积的20%;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大于平面宽度的40%

表二之2b项不重复计算

7

转换层侧向刚度突变

转换层在1层或2层时,转换层与相邻上层等效剪切刚度比小于0.5;转换层在3层及3层以上时,转换层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比小于0.6,或转换层下部结构与上部结构的等效侧向刚度比小于0.8

注:塔楼偏置不规则项,当为多塔时上部塔楼的质心为综合质心 。

 

 

三、具有表四所列不规则情况之一的高层建筑(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限值)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详见表四。

表四 

序号

不规则类型

简要涵义

1

高位转换

框支剪力墙结构在地面以上设置转换构件的位置:6度超过6层、7度超过5层,8度超过3层

2

厚板转换

7~9度设防的厚板转换结构

3

复杂连接

各部分层数或层刚度相差超过30%的错层结构

4

连体两端塔楼高度、体型显著不同或者沿大底盘某个主轴方向的振动周期相差超过25%的结构

5

多重复杂

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等复杂类型的三种及以上者

注: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属于表二中的一项不规则,多数楼层同时前后或左右错层属于本表的复杂连接。

 

第六条   其他超限建筑

表五 

序号

简称

简要涵义

1

特殊类型

高层建筑

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和高层钢结构规程暂未列入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挑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等。

2

大跨屋盖

空间结构

空间网格结构或索结构的跨度大于12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钢筋混凝土薄壳跨度大于60m,整体张拉式膜结构跨度大于60m,屋盖结构单元的长度大于300m,屋盖结构形式为常用空间结构形式的多重组合、杂交组合及屋盖形体特别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

注:1、表中大型建筑工程的范围,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2、表中超限大跨屋盖空间结构系指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抗震规范》第10章

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止。

 

内蒙古自治区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填写说明

(2016年版)

 

1、工程名称和楼栋号:按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填写。当同一建筑楼栋号中划分有若干个独立结构单元时,对每个属于高层建筑结构的单元应分别填写本表。

2、设计阶段: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3、填表时间:按实际申报日期填写。

4、场地类别:按地勘资料或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供的依据填写,分I 0 、I 1 、II、III、IV类。

5、抗震设防烈度:填写建筑物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设计地震分组,抗震计算和抗震措施的设防烈度不一致时,应分别填写。

6、抗震设防类别: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的规定确定建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分甲类(特殊设防类)、乙类(重点设防类)、丙类(标准设防类)。

7、上部结构嵌固端所在楼层号,按建筑图对应楼层的划分填写,如嵌固端取在基础顶时,填基础。

8、地下室层数:与地下室高度对应的结构楼层数。

9、基础埋深:室外地坪至基础底标高的深度。

10、主楼层数:与主楼结构高度对应的结构楼层数。

11、主楼结构类型:按《内蒙古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以下简称:《超限界定规定》)第四条表一的结构类型填写。当采用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新型结构类型时,按实际填写。

12、主体结构高度:从室外地坪至房屋主要屋面结构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面部分(如楼、电梯间出屋面等)。

13、主楼高度限值:按《超限界定规定》第四条表一规定填写。

14、裙楼层数:与裙楼结构高度对应的结构楼层数。

15、裙楼结构高度:从室外地坪至裙楼主要屋面结构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如楼、电梯间出屋面等)。

16、主楼及裙楼基础类型:按实际情况填写。

17、转换层结构:在高层建筑结构的底部,当上部楼层部分竖向构件(剪力墙、框架柱)不能直接连续贯通落地时,设置结构转换层,形成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

18、加强层结构:当框架-核心筒、筒中筒结构的侧向刚度不满足要求时,设置连接内筒与外围结构的水平伸臂构件,形成带加强层的高层建筑结构。

19、连体结构:除裙房以外,两个或两个以上塔楼之间带有连接体的结构。

20、多塔结构:同一结构单元裙房上部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塔楼的结构。

21、错层结构:错层结构指楼面高差大于梁高或600毫米时,多数楼层同时前后、左右错层(不包括个别楼层错层的情况)。

22、大跨屋盖结构:当为大跨屋盖结构时填写此部分内容。采用本表表述不清的大跨屋盖结构可另行制表。

23、扭转位移比: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该楼层位移平均值的比值。填写所有楼层的最大值,不包括地下室和出屋面塔楼。

24、楼层偏心率:X向和Y向所有楼层的最大值。

25、相邻层质心相差与边长的比值:X向和Y向所有楼层的最大值。

26、扭转周期比: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的比值。

一侧凹进                    一侧凸出                        两侧收进

27、l/Bmax:为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百分比值,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时填写。

28、l/b:为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与其宽度的比值,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时填写。

29、A3/A2:为角部重叠结构的平面其角部重叠面积与较小一侧面积的比值,角部重叠的结构填写。

角部重叠

30、(Bmax-B)/Bmax: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占平面宽度的百分比,结构平面有两侧收进时填写。

31、B1/B:楼板有效宽度占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百分比,其中有效宽度应扣除凹入和开洞宽度。

楼板有效宽度

典型宽度是指在规则平面前提下相应的有代表性的宽度,在考虑平面规则性时,可以认为满足下述条件时的建筑平面为基本规则平面(平面示意图详JGJ 3-2010图3.4.3)。在不同部位就有其对应的典型宽度。

1) 6、7度时,、、

2) 8、9度时,、、

32、楼板开洞面积占该层楼面面积的百分比:为各楼层中的最大值。当楼梯间、电梯井四周采用钢筋混凝土墙围合,且墙厚不小于200毫米时,可不作为楼板开洞。

33、楼板开洞后任一方向的净宽:即楼板任一位置同一方向的最小板宽;楼板开洞后洞口周边任意一边的净宽,不包括主体结构悬挑部分。

34、楼层错层:楼面高差大于梁高或600mm,错层面积大于该层总面积的30%。

35、框架结构本层侧向刚度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的比值:按《超限界定规定》第五条规定填。

36、框架结构本层侧向刚度与相邻上部三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比值:按《超限界定规定》第五条规定填。

37、框架-剪力墙、板柱--剪力墙、剪力墙、框架-核芯筒、筒中筒结构本层侧向刚度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的比值:按《超限界定规定》第五条规定填。

38、H 1 /H:为上部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与房屋总高度的比值,B 1 /B:为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的比值,当上部结构楼层体型收进时填写。

 

39、B 1 /B:为上部结构楼层水平尺寸与下部结构楼层水平尺寸的比值,a:为竖向构件水平外挑尺寸,当上部结构楼层相对下部楼层外挑时填写。

 

40、单塔与多塔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占底盘相应边长的百分比,当有多个塔楼时,上部塔楼的质心为综合质心 。

41、等效剪切刚度比、侧向刚度比、等效抗侧刚度比:

当转换层设置在1、2层时,为转换层与相邻上层结构的等效剪切刚度比。

当转换层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为转换层与相邻上层结构的侧向刚度比。

转换层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转换层下部结构与上部结构的等效侧向刚度比。

按《超限界定规定》第五条表三规定填写。

42、结构具有转换层、加强层、连体、多塔和错层的类型数:按表四填写。

43、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在地面以上设置转换层的位置:按表四填写。

44、对于可不填的项目,可打斜杠“∕”或填“”。

45、超限自评结论:由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分别填写“超限”或“不超限”。

下列任一情况为超限高层建筑:

1)表中结构高度超过限值。

2)表中不满足限值A三项者。

3)表中不满足限值B二项者。

4)表中不满足限值C一项者。

5)属于第六条范围的其他超限建筑。

46、超限审查结论: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填“超限”或“不超限”。

 

 

 

 

 

 

内蒙古自治区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2016年版)

填表日期:

工程名称

楼栋号

设计阶段

场地类别

建筑抗震设防烈度

计算用设防烈度

抗震措施所用设防烈度

抗震设防类别

嵌固端所在楼层号

地下室层数

基础埋深(m)

主楼层数

主楼结构类型

主楼基础类型

主体结构高度(m)

高度限值(m)

裙楼层数

裙楼基础类型

裙楼结构高度(m)

是否转换层结构

是否加强层结构

是否连体结构

  是否多塔结构

是否错层结构

大跨屋盖结构类型

屋盖跨度(m)

悬挑长度(m)

单向最大长度(m)

序号

限值A

计算值或规定

限值B

计算值或规定

限值C

计算值或规定

1

a

在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考虑偶然偏心的扭转位移比

≤1.20

b

裙房以上较多楼层的扭转位移比

≤1.40

c

偏心率或相邻层质心偏心距与相应边长的比值

≤0.15

≤0.20

2

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的比值

按表三要求填

3

a

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百分比

≤30%

≤40%

b

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与其宽度的比值6、7度(8度)

≤2.00(1.50)

c

角部重叠的结构平面其角部重叠面积与较小一侧面积的比值

≥0.30

≥0.20

d

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占平面宽度的百分比

≤30%

≤40%

4

a

楼板有效宽度占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百分比

≥50%

b

楼板开洞面积占该层楼面面积的百分比

≤30%

c

楼板开洞后任一方向的净宽(m),且楼板开洞后洞口周边任一边的净宽(m)

≥5.0、2.0

d

楼层错层

限值为“

填“”或“

5

 

a

框架结构本层侧向刚度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的比值

≥0.7

≥0.5

b

框架结构本层侧向刚度与相邻上部三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比值

≥0.8

c

框架-剪力墙、板柱-剪力墙、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筒中筒结构,本层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的比值

≥0.9

≥0.7

d

框架-剪力墙、板柱-剪力墙、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筒中筒结构,当本层层高大于相邻上层层高的1.5倍时,本层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的比值

≥1.1

≥0.9

e

结构底部嵌固层侧向刚度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的比值

≥1.5

f

上部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H1与房屋总高度H之比大于0.2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B1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B的比值;多塔

≥0.75

g

上部结构楼层水平尺寸B1(外挑)与下部结构楼层水平尺寸B的比值;多塔

≤1.1

h

竖向构件水平外挑尺寸a(m)

≤4

j

单塔或多塔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占底盘相应边长的百分比

≤20%

6

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与相邻上一层的比值

≥0.80

7

上下墙、柱、支撑不连续(不包括屋顶设备用房及装饰构件)

限值为“

填“”或“

8

局部的穿层柱、斜柱、夹层、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个别楼层错层

限值为“

填“”或“

9

转换结构转换层与相邻上层的等效剪切刚度、侧向刚度比值

转换层下部结构与相邻上部结构的等效抗侧刚度比值

按表三要求填

10

框支剪力墙结构在地面以上设置转换层的位置

限值为“

填“”或“

按表四要求填

11

7~9度设防的厚板转换结构

限值为“

填“”或“

12

各部分层数或层刚度相差超过30%的错层结构

限值为“

填“”或“

13

连体两端塔楼高度、体型显著不同或沿大底盘某个主轴方向的振动周期相差25%

限值为“

填“”或“无

14

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的类型数

<3

15

大跨屋盖结构

限值为“

填“”或“无

16

特殊类型高层建筑

限值为“

填“”或“无

设计单位超限自评结论:

设计单位

(签章)

设计人

技术负责人签章

施工图审查机构超限审查结论:

审查机构

(签章)

审查人

技术负责人签章

注:1、在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由设计单位结构设计人填写,高层建筑工程(按结构单元划分)均需填写。

      2、本表限值B、C对应的表三、表四详见《内蒙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3、表中限值A为表二不规则限值,限值B为表三不规则限值,限值C为表四不规则限值。表中注明按 “表三”、“表四”要求填写的内容应按实际工程结合 “表三”、“表四”要求填写。

4、每项中含a、b、c、....等子项时,用于限值A时,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用于限值B时,重复计算不规则项;用于限值C时,重复计算不规则项。

5、超限审查结论栏在施工图审查阶段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审定并填写。

6、填写相关要求详《内蒙古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填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