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采取四项措施积极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

31.05.2016  05:37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按照自治区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的总体部署,我厅重点做了四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厅党组高度重视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于3月17日成立了厅去产能职工分流安置领导小组,由常志刚厅长任组长,厅领导乌伟东、王燕峰、王永明、王又红、张东风任副组长,厅属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就业促进处,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二)沟通调研相关情况。我们先后与人社部就业促进司、河北和山西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处、自治区经信委钢铁产业处和煤炭工业局进行了联系和沟通,并赴乌兰察布、锡林郭勒调研,及时了解掌握国家政策动态、自治区工作进展情况、有关省的经验做法以及部分去产能重点地区情况,并与部就业促进司和自治区经信委建立了固定的联系渠道。

(三)着手制定实施办法。国家七部委关于做好去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意见(人社部发32号)出台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尚未接到正式文件的情况下,一方面从网上下载文件内容组织学习,并印发厅内有关处室,逐条研究提出我区的具体贯彻意见和措施;另一方面通过上网、打电话,收集河北、山西、广东等周边省份的做法进行研究,为制定自治区职工安置方案做好政策储备。在综合各处室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借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内容,我们起草了自治区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相关处室、单位的意见。

(四)提前布置前期工作。近期,人社部、国资委又联合下发了《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有关安排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57号)。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起草了转发57号文件的通知,并提出抓紧建立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做好信息采集核实工作、建立工作报告调度制度等四条措施。文件已与国资委会签下发各地执行。

目前,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部署要求,我区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前期工作正在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