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促进健康服务业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制定了《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4号)。其中,有许多涉及养老服务业的内容。
《实施意见》制定了我区健康服务业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健康管理与促进持续发展、健康保险产品更加丰富、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健康服务业发展环境全面改善,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蒙医医疗保健服务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健康服务业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实施意见》在发展重点中提出:要推进健康养老服务,强化养老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支撑,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开展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服务,特别是支持蒙医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资源共享、医养结合。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提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蒙中医药保健等服务的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健康查体及保健咨询等健康管理服务。
《实施意见》在保障措施中明确: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给予补贴等直接补助群众健康消费的具体方式。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要按照老年人数量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业建设,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自治区和盟市要将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总额的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自治区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的一次性修缮补贴;对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自治区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元至300元的运营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办及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50%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投保补贴,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按照5︰3︰2的比例分担补贴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对养老护理员给予60%的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2015年,我厅将按照自治区出台的《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不断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