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僵尸企业失信企业严禁作债转股对象

11.10.2016  16:44

原标题: 国务院:僵尸企业失信企业严禁作债转股对象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提出了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主要途径。一是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提高资源整合与使用效率;二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形成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长效机制;三是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在做好存量资产清理、整合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予以盘活;四是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财务负担;五是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帮助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六是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七是积极发展股权融资,形成合理的融资结构。

  《意见》要求,政府要为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创造良好的环境。政府在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中的职责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适当引导,依法监督,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在引导降低企业杠杆率过程中,政府要依法依规、遵循规律、规范行为,不干预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中各市场主体的相关决策和具体事务。

  为规范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意见》所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债转股的总体思路、实施方式和政策措施,强调要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债转股,建立债转股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

  《意见》强调,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先行先试,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确保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专家解读

   多种措施并举,化解债务存量

  企业债务负担沉重,已成为制约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面对巨大的债务存量,《意见》提出了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等化解途径。

  去杠杆过程涉及多个交易环节,要调动市场积极性离不开税收政策作用。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介绍说,这次研究出台了比较全面的配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都有减免优惠;对银行呆账,只要是符合“真实损失”原则,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意见最大的亮点是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采取的多种举措,都是要让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决定性作用。”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李世刚说。

   开融资新渠道,打通退出通道

  企业债务负担较重,“入口”和“出口”方面的问题都需要解决。意见一方面提出积极发展股权融资,另一方面指出要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

  “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实际上是扩大企业融资的‘入口’;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是打通出清‘僵尸企业’、释放信贷资源的‘出口’。”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咨询研究部副部长王军说。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融资过于依赖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间接融资期限较短、成本较高,使得我国企业债务负担明显高于股权融资发达国家的企业。此外,由于发展底子较薄,不少企业从设立开始就资本金不足,后续发展也不得不依赖间接融资。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说,目前我国由私募股权、新三板、主板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已经建立。下一步要引导更多的资金,通过股权融资进入实体经济,为实体经济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同时也从实体经济发展中得到合理回报。这是长远的制度性安排,是长期努力的方向。

   释疑三问债转股

   1哪些企业能“轻装上阵”?

  债转股能够将企业需要付利息的债务融资变成无需支付利息的股权融资,降低企业杠杆率,好处显而易见,但到底哪些企业能够通过债转股“轻装上阵”,以避免被“僵尸企业”搭了便车?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特别提出了“三个鼓励”和“四个禁止”。

  《意见》提出,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

  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与此同时,《意见》提出,严禁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

  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哪些企业可以债转股,哪些企业不能,这是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文件既明确了正面清单,也明确了负面清单,这只是政策边界,不是政府直接定企业,具体的债转股企业还是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和指导性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2会不会成为“免费午餐”?

  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商业银行有过一轮政策性债转股,出现不少人把债转股当成“免费午餐”的现象,不少人担心此次债转股会重蹈覆辙。

  对此,连维良表示,市场化、法治化是这次债转股的主要特点,也是与上次政策性债转股最大的不同,在制度设计上已充分考虑到避免“免费午餐”的问题。

  基于当时条件,上次债转股的企业、债权以及实施机构主要是由政府确定,债转股的资金筹集也由政府渠道筹集。但此次《意见》明确,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市场化筹集债转股资金。

  “债转股由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收益自享。如果形成损失,该谁负责谁负责,政府不兜底,债权人和投资者也不提供免费午餐,这个代价必须由原股东先担责。”连维良说,债转股过程中,要强化监管、强化信用约束、强化追责,依法依规打击恶意逃废债、欺诈串谋等违法违规行为。

  3债转股为了“甩去包袱”?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连续攀升,截至6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4373亿元。有人认为,现在推出债转股主要是为了化解和转移银行的风险。

  对此,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明确表示,今年二

  季度末,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只有1.75%,资本充足率达到13%以上,拨备覆盖率达到176%,与上轮债转股剥离银行不良贷款的背景完全不同。我国银行业是安全的、稳健的,本轮债转股的债权范围并非专门针对不良贷款,而是

  为有效降低企业债务水平和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无论是贷款,还是由贷款转换的股权,都是金融机构的资产,所对应的都是股东的钱、老百姓的钱,经营者都有责任保证它的安全,必须确保资产安全。”王兆星说。

   五部委

   人地挂钩”不得以“三权退出”为条件

  据新华社电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有关实施意见,各地在实施城镇建设用地“人地挂钩”机制时,要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在昨天召开的《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发布会上,上述五部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建立进城落户人口与建设用地供应更加紧密的挂钩机制,实现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相协调。到2018年,要基本建立人地挂钩机制;到2020年,全面建立

  科学合理的人地挂钩机制政策体系,区域和城乡用地结构布局更加优化,为如期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提供用地保障。

  实施意见指出,按《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的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要求,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城镇,对于进城落户人口,按人均100平方米标准安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人均在100-150平方米之间的城镇,按照人均80平方米标准安排;人均超过150平方米的城镇,按照人均50平方米标准安排。超大和特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教育部

   防范校园不良网贷建立日常监测机制

  京华时报讯(记者任珊)近日,湖南十多名大学生“被贷款”50余万元事件引起广泛关注。昨天,教育部正式发布《关于开展校园网贷风险防范集中专项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日常排查,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同时将防范校园不良网贷作为学生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警示教育。

  随着各高校相继开学,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加大校园业务力度。部分不良网贷平台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和降低贷款门槛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超前消费甚至为此背上高利贷。教育部在文件中要求,各地各高校要利用秋季开学一段时间,面向广大学生,特别是大学新生集中开展校园网贷风险防范专项教育工作。

  今年4月,面对高校校园贷大规模扩张等问题,教育部和中国银监会发通知,要将防范校园不良网贷作为学生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利用校园网站、广播、“两微一端”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全方位向学生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加强警示教育。新生对于推销的网贷产品,切勿盲目信任,尤其警惕熟人推销,增强学生对网贷业务甄别、抵制能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大学生应普及金融信贷和网络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交通部

   轨交逃票加收票款北京最高罚款90元

  京华时报讯(记者沙雪良)昨天,交通运输部起草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上公开,开始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运营票价方案、运营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其中明确,禁止拦截列车、强行上下车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逃票乘车;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网络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有关规定加收票款。

  记者了解到,本市已于去年出台轨交运营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根据相关规定,对逃票、翻越闸机等影响地铁安全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2014年年底,本市公共交通实施新票价,地铁单程最长里程票价9元。同时实施的《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票使用规则》明确:使用废票、假票,或不接受检票,翻越闸门、围栏,违规进出车站付费区,应按照路网单程最高票价的10倍补交票款,并由工作人员收缴失效车票;使用涂改、伪造或冒用免票证件的,应按照路网单程最高票价的10倍补交票款,并由工作人员收缴证件。即,在本市轨道交通“逃票”将按90元补交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