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手机被忽悠,承诺的700元电子券为什么迟迟不到账

16.03.2016  19:12

  2015年1月2日,消费者周先生在一家手机店买了两部手机,一部给自己用,另一部给女儿用,每部手机价值1299元,再加上90元的流量专款,共花费了2778元。营销人员承诺赠送他们700元的超市电子券,一周之内将以短信的形式返到周先生的手机上。可周先生和女儿一直等了十几天也没有收到电子券返赠短信。

  周先生找运营商询问,对方告知,他女儿每月的话费达不到15元,无法享受这个优惠。但手机店在卖手机时对此并没有事先告知,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当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且周先生的话费符合要求,但也没有收到运营商赠送的电子券。随后,周先生通过电话向包头消协求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调解,2015年1月22日,周先生拿到了手机退款1389元;2月8日,他收到了运营商赠送的350元电子券,剩余的350元电子券2月底返还。

  - 消费警示

  周先生购买手机时,手机店并未告知每月话费的保底消费要达到15元才能获赠电子券,这样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经营者承诺一周之内返还电子券,就应当履行承诺。

  包头消协工作人员表示,商家在开展打折促销活动时, 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具体打折范围、赠品型号和代金券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细则,而使用全场、返现、买赠等字样打“擦边球”,则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建议消费者理性消费,事先问清促销活动细节,避免为享受优惠而陷入循环购物。(记者牛瑶)

[责任编辑 魏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