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出台意见推进干部约谈工作常态化

05.05.2017  11:41

  日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干部约谈工作常态化的意见》,通过推进约谈工作常态化,压实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高监督执纪问责精准度,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关于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干部约谈工作常态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的约谈对象主要包括:有反映问题线索,经甄别研判可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或者经初步核实虽未构成违纪但需对本人进行诫勉警示的党员干部;从日常监督管理、巡视巡察、干部考核和其他监督渠道了解掌握,存在明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线索,经甄别研判可对其询问示警、诫勉的党员干部。简言之,就是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约谈。《意见》聚焦这些党员干部,精准约谈、提醒示警、纠错诫勉,真正使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党内监督的常态。

  《意见》牢牢把握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必须以强化党委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为前提这一原则,针对不同的约谈对象详细规定不同的约谈主体:约谈各地区党政一把手,一般由上级党委书记主谈,纪委书记陪同;约谈本地区直属党群部门单位一把手,一般由本地区党委有关领导主谈,纪委副书记陪同;约谈本地区政府直属部门单位和国有企业一把手,一般由本地区党委副书记、政府党组书记主谈,纪委副书记陪同等。《意见》明确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约谈主体责任,督促约谈对象严肃认真地对待约谈指出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切实整改到位。

  该《意见》还规定了十种“可以约谈”、三种“优先约谈”、四种“不能约谈”的情形,区分不同情况规范细化约谈的范围情形,便于约谈主体精准研判。防止以约谈代替审查,体现挺纪在前、依纪依规、宽严相济的原则。

  《意见》鼓励党员干部主动向党组织说明问题,引导党员干部通过约谈正视问题、纠正错误。要求各级纪委(纪检组)加强监督检查,对开展约谈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约谈而不及时约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经约谈后仍屡教不改的党员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通过约谈有效落实“两个责任”,让问题线索“挂账销号”,让干部约谈后放下包袱、甩开膀子干事创业。《意见》的出台为运用好“第一种形态”提供了制度保障,是党组织挽救干部搭建的“梯子”,真正体现了党对干部的关怀爱护。 (记者 杨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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