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1.01.2017  07:04

   各盟市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严肃干部工作纪律,有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确保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落实工作责任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要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2.树立正确用人导向。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际、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

  3.严格把好廉政关口。各级党委(党组)要发挥好领导和把关作用,实行拟任人选廉政意见签字制度。党委(党组)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要认真梳理经常性考核情况、信访举报情况、巡视巡察和审计情况,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要在意见上签字背书。纪检、检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要严格履行把关责任,对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明确意见。

  二.深化日常了解

  4.拓宽识别干部渠道。坚持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加强平时考核,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综合运用巡视巡察、审计、督查等方法,对干部日常表现进行动态性、经常性考核,深入了解干部的日常品行和表现。加强专项考核,注重了解干部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加强年度考核、个别提任考察、换届(任期)考察,强化工作任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三位一体”综合考评,全面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

  5.认真开展谈心谈话。落实组织约谈、干部约谈“双向约谈”制度,改进谈话方法,拓展谈话内容,提高谈话质量,深入观察干部综合素质、见识见解、禀性情怀、境界格局、道德品质,全面了解干部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委(党组)书记、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多与干部谈心谈话。对信访举报多、群众意见大的干部,要进行重点谈话。

  6.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健全完善日常联系通报机制,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巡视、公安、审计、信访、检察等执纪监督方面信息和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建立干部日常监督信息档案,全面掌握干部工作状态、廉政表现、社会交往、个人有关事项等方面情况。

  三.注重分析研判

  7.开展经常性分析研判。充分运用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根据干部一贯表现,对其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线索,查找问题。根据问题线索,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委托单位或派出专人查核等途径,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对干部有关问题及其性质、程度等进行会诊辨析、筛查甄别,作出判断。

  8.加强重点研判。对现任党政正职、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近期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问题反映较多的干部,以及廉政风险较大岗位的现任干部或拟任人选,应当进行重点研判。

  9.完善分析研判机制。组织人事部门要定期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巡视巡察、审计等部门共同开展分析研判,党委(党组)书记要定期听取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分析研判情况的汇报,有针对性地参加对关键岗位和重要干部的专题研判,全面深入掌握干部情况。

  四.加强动议审查

  10.规范岗位动议程序。明确动议主体、职责权限,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就选拔任用的职位、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坚持先定规矩后议人选、先动议岗位再因岗择人,按照以事择人、人岗相适的要求,从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出发,对领导班子优化方向、拟选拔职位资格条件和人选产生范围等进行充分酝酿,在此基础上比选择优,研究提出意向性人选。对纳入考虑范围的有关人选,要提前审核其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重视研究不同意见,认真进行分析;对有问题疑点经核实不影响使用的,可以列为意向性人选。

  11.实行差额酝酿人选办法。对党政正职和党委、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正职及其他重要岗位人选,应采取每一岗位按一定比例进行定向推荐、组织部门进行初始提名、在相应干部中进行无记名推荐或书记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意向性人选的程序,差额酝酿人选,拓宽选人视野。积极探索领导班子成员在动议环节实名推荐干部办法。

  五.强化任前把关

  12.落实“五观察五看”要求。把任前把关作为提高选人用人质量的关键措施,针对不同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细化考察内容,注重观察干部对重大问题的思考以看其见识见解,观察干部对群众的感情以看其秉性情怀,观察干部对名利的态度以看其境界格局,观察干部的为人处事以看其道德品质,观察干部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以看其综合素质,力争考察结果全面、客观、准确。

  13.提高考察质量。改进推荐方式,可以进行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并根据代表性、知情度和关联性原则,有针对性地确定参加推荐人员范围。改进深入考察方式,根据考察对象履历、家庭关系、社会背景等情况,抓住重要行为特征,采取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实地走访、家访等办法,适当扩大延伸考察范围,广泛深入地了解干部。改进公示方式,探索扩大考察对象公示和任职前公示的内容、范围和延长公示时间,充分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14.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选好配强考察组组长和工作人员,明确考察谈话保密与承诺责任,营造讲真话的氛围,提高考察质量。考察组要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对考察结果和形成的考察材料负责。强化干部考察中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责任,考察对象所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对考察各个环节的工作负责,对考察对象必须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

  15.严格审核措施。坚持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16.强化考察把关结果运用。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终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要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为那些受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对那些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要旗帜鲜明地撑腰鼓劲、大胆使用。

  17.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备案审核制度。党委(党组)在调整动议时、会议讨论决定后,要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上报岗位调整方案和具体调整结果。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干部职数情况、任职资格、选任程序、廉洁从政、信访反映等情况严格审核把关。

  六.规范会议讨论

  18.认真履行程序。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会上,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19.严明工作纪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和少数人专断。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严格责任追究

  20.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等各项监督制度,按照谁办理、谁纪实的原则,对动议提名、民主推荐、干部考察、讨论决定和公示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如实记载、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作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充分运用“12380”电话、信访、网络、短信“四位一体”监督举报平台,对群众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只要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一律调查核实。

  21.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常性监督检查。结合巡视巡察和“回头看”,定期对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逐一检查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注意发现和纠正程序变通缺失、用人导向不正、用人风气不清、执行纪律不严等问题,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群众意见大、信访举报多、“一报告两评议”结果差、反复出现违规用人问题的地区和单位,有针对性开展重点检查。

  22.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对干部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影响使用,但由于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对其选拔任用全过程进行倒查,区别不同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一个地方和单位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责任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干部“带病提拔”的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通报。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本实施意见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

[责任编辑 孙静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