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委、政府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

23.02.2016  09:2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系列安排部署,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这是各地首次以党委名义印发的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重要文件。

  文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以建立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为核心,不仅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组织部门、宣传部门等3个党委职能部门和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36个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而且明确了审判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

  文件的出台为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各级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通过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对形成各级党委、政府统领全局,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新格局具有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 李中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