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6家企业锅炉全部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08.2015  20:20

            按照环保部《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要求,中海石油天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神舟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常盛制药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29台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以外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全部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排放限制,执行标准为二氧化硫为200mg/m3,氮氧化物为200mg/m3,烟尘30mg/m3,新标准的执行将对我市控制大气污染源排放行为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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