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03.06.2016  10:45

昨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将在全区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同时为做好此次改革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制定了《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教师们关心的职称将有新的变化。

据了解,该意见明确改革实施的范围包括全区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参加中小学职称改革)。此次改革有三大亮点。

亮点一:增设正高级职称。中小学教师中增设正高级职称是这次改革的一大亮点和突破,也是我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一项重大政策调整。

亮点二:实行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和聘用。《指导意见》明确,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亮点三:职称(职务)评审设置5个等级。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共设置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指导意见》明确,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指导意见》明确,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同时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要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教师可以跨校评聘。

指导意见》明确,6月30日前,各盟市完成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的公示、接收审核和报送等工作。(综合自《呼和浩特晚报》、《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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