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司法局八一司法所帮助甘肃籍女工争取98000元工伤赔偿款

28.12.2015  21:28

        “谢谢,谢谢八一司法所的所有工作人员,不然我都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到补偿款的张女士激动得泣不成声。

          2015年5月21日下午15时许,张女士在八一乡章嘉庙村李某经营的家庭绒毛作坊梳绒,操作机器过程中不慎将左手绞伤,当时由李某将张女士送到临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张女士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三分之二缺失。后经巴淖彦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女士的伤残等级为六级。张女士甘肃户籍,没有承包土地,多年来一直在八一乡周边的工厂打工,难以承受高额的治疗费用,要求李某承担医疗费用,李某声称公司有严格的安全操作培训,张女士是违规操作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多次协商均未果。
          2015年12月17日,张女士的爱人来到八一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先后两次组织涉事双方进行调解,耐心做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双方均作出相应让步,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张某98000(玖万捌仟)元整,当场支付,张某自收到上述全部赔偿款之日起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李某主张权利。至此,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