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与私有权:中国的产权话题

30.11.2016  17:05

  11月2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意见》强调坚持平等依法保护,对公私财产一视同仁,并对土地、住房等不动产产权问题作了明确安排: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些安排都将对当前的土地管理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产生重要影响。

  财产权是公民重要的经济权利,且是宪法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公民财产权作出了保护规定。2007年,《物权法》规定了私人对其合法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实施12年、《物权法》实施9年后,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发文对产权明晰与保护再作部署,说明《宪法》及《物权法》落实空间仍大。

  强调产权保护,我们常说“有恒产者有恒心”。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产权问题,国有、集体所有的财产与私有财产保护“一视同仁”问题,要害在于两者内在的逻辑关系和法的关系。“私有”在“公有”面前自觉矮人一等,保护私产总不如公产理直气壮,其根源就在于未能阐明孟子的“恒产恒心”指的是私有制下的私有财产权,而我们所保护的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私有财产权,内在于公有制而不是封建或资本主义私有制。

  马克思拥有完整的所有制理论,包括内容丰富的财产所有权理论。他明确区分所有权与所有制,主张消灭私有制下的私有财产,“重建个人所有制”即共产主义下的个人所有权。所有制并非生产资料归属,而是对实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确认。所有制不同于所有权,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的所有制关系决定法权意义上的所有权。同一所有制下可以有不同所有权形式。

  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一体保护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产权制度,内在于马克思主义所有权理论和产权理论,是在追求人与社会、自然、他人的共产主义复归中实现人的真正自由和全面解放。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者应当是有产者,并以此“恒产”来达到个体全面解放、全面发展的“恒心”。

  突破“私有制=私有权”的前苏联教条,区分所有权与所有制,正是改革开放探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即在《宪法》宣示的唯一所有制公有制基础上促进保障私有财产权,使私有财产权复兴、生长、发展。从1982年《宪法》到1988年《宪法修正案》、2004年《宪法修正案》,一条主线就是逐步强化保护私有财产权。2004年私有财产权入宪,成为中国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一个里程碑。2007年的《物权法》又将私有财产权法制保护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从党的十七大到十八大,党中央强调“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都是对马克思主义财产权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创新。

  从普遍贫困到解决温饱、全面小康,必须解决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而其历史途径,只能是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以缩小城乡不同阶层收入分配差距,而绝不是消灭私有财产。将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一视同仁保护,两者互为条件。如果听凭国家及集体财产遭到肆意侵吞、国有资产流失,如果土地征用、企业改制成为对公有制的掠夺,那么受伤害的不仅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还有私有财产的声誉。依宪保护公有财产,遏制国家资产流失,杜绝“乱征滥改”,才能保护人民群众真正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从而使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的共同所有制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江山永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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