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示高考生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

25.06.2017  15:23

  6月21、22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发布了《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一条、《关于做好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及自治区其他相关规定,拟取消我区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期间认定的4名本人民族与父母民族不符考生享受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报考少数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资格等只有少数民族考生在我区参加高考及录取中方可享受的少数民族政策性照顾资格。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期间考点认定的20名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作出公告,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发布7日内向你所参加考试的考点所在的盟市招生考试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471-3261805。(作者:王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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