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产管理站出台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办法

17.02.2016  09:32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意见》《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领导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审议和大额度资金(简称“三重一大”)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严格决策程序,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强化权力内部监控机制建设,切实提高呼和浩特市水产管理站集体议事决策质量和执行力,现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充分发挥水产站领导班子在本单位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保障决策的制度化、程序化、民主化、科学化,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二)按照事前告知、议题明确、充分讨论、末位定论、如实记录、备案存档等步骤,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三)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四)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站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议事决策。
  (五)坚持站领导班子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三、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本站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2.本站所承担的渔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编制及年度工作计划任务的制定。
  3.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4.本单位内设机构(组、室)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5.涉及全站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事项。
  6.研究向上级部门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7.研究决定年度考核及奖惩事项。
  8.推荐申报局及局级以上先进个人和集体的事项。
  9、职工晋级等事项。
  10.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经批准的年度单位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
  2.审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等项目。
  3.基本建设、维修项目等相关事项。
  4.有关重大活动和重要奖惩事项。
  5.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
  1.大额度资金使用。已列入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的,可不再开会研究。项目资金的使用,已有明确使用原则或已集体研究确定使用原则的,在使用原则范围内的具体支出,可不再开会研究。
  2.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固定资产的处置事项。
  3.本单位所承担的相关涉渔项目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以上所指大额资金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上。
  (五)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决策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做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准备,严格按照会前酝酿决策、会中集体决策及会后执行决策三个阶段进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一)酝酿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认真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党员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听取职工群体的意见,扩大职工群众参与度。
  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提出初步议题,并将议题的有关材料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按照市农牧业局《关于报送“三重一大”集体议事决策事项的通知》(呼纪派农牧组发[2015]8号)的要求上报。
  (三)执行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必须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2.不得在班子会议上临时动议;
  (二)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自觉接受局党委的监督检查。
  (四)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以上规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本单位主要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的除外);
  3.未向站务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6.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7.不按要求执行报批制度的;
  8.在保密期间泄密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9.会议记录不符合实际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10.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的。
  (五)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六)对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
    六、本办法自二O  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中共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党组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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