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

13.06.2016  13:37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报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以及第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指出了民族教育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地位和作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教育法》都明确了民族教育的法律地位。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族教育工作,确定了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研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民族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2014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快民族教育立法进程。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区的民族教育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亟须从制度层面加以规范和保障。为了促进我区民族教育健康发展,制定出台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非常必要。

  二、《条例》起草过程

  自治区民族教育立法工作,2005年开始酝酿,2006年形成初稿。2015年7月,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被增列为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教育厅代自治区政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送审稿)》,自治区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会同教育厅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修改,组织召开了3次专家论证会,进行了16次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广泛征求了各委办厅局、十二个盟市、专家学者以及教育系统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多次讨论、协调、修改,并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蒙古族和“三少民族”享受加分政策的问题

  国家为保障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公平地享受与汉族学生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对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实行高考加分政策。我区自恢复高考以来,蒙古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一直享受这一政策,并沿用至今。作为一项成熟的地方政策,有必要将其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定,因此,我们在《条例》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对蒙古族和“三少民族”实行加分录取政策。

  (二)关于少数民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和高级职务比例高于普通学校的问题

  《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民族学校设置的教师专业技术岗位,高级职务比例应当高于同级同类其他学校”。这一规定,是我区长期坚持的一项政策,不仅有利于稳定民族学校教师队伍,吸引优秀教师到民族学校任教,同时也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族教育工作的具体体现。

    《内蒙古日报》2016年6月13日04版

[责任编辑 孙静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