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名牌实验室审查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有关行业实验室管理部门,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为提升全区检验检测科技服务业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大力实施名牌战略,以品牌促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和国家质检总局《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大力实施名牌战略,以品牌促发展,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名牌实验室审查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9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 实验室审查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夯实检验检测基础,做大做强自主名牌,引领全区检验检测科技服务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制定本审查细则。
第二条 本审查细则所称内蒙古名牌实验室,是指在行业检验领域或自治区范围内技术能力强、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注重人才队伍建设,技术创新和标准研发能力强,检测服务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满意度。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地区通过国家或自治区资质认定部门核准在证书有效期内、并符合申报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均可申报内蒙古名牌实验室。
第四条 内蒙古名牌实验室审查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引导、实验室自愿申请、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社会评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实验室,每两年审查一次,审查工作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名牌实验室的组织评定和统一管理工作。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蒙古名牌实验室的组织申报工作,对自愿申请实验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向自治区质监局推荐。
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检验检测领域内蒙古名牌实验室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内蒙古名牌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有关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质认定6年以上的机构;
(二) 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检验能力在同行业技术领域中处于全区领先水平,知名度居全区前列;
(三) 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保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
(四) 人才队伍结构合理,专业技术人才满足产品、项目检验检测需求。有产品、项目/参数检验检测的技术领军人员,有人力资源开发、绩效评价、人才成长环境制度措施;
(五) 近年来承担或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技术创新、标准研发项目,或具有制修订产品、方法、管理标准的科研成果;
(六) 具有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用户满意度高;
(七) 近3年在各类评审、监督检查中均为一次性通过,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结果及报告公信力强。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报内蒙古自治区名牌实验室。
(一) 用户、消费者投诉率高、反映检测服务问题突出的;
(二) 2013年以来,被资质认定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工作、注销的;
(三) 近3年来未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或参加能力验证首次结果未达到满意的;
(四) 近3年内发生检验数据、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检测投诉并查实的;
(五) 未能参加国家认监委组织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年报制定或参加未被采纳统计数据的;
(六)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九条 机构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如实填写《内蒙古名牌实验室申报表》,向所在地盟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 推荐机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实验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机构,将申请机构的《内蒙古名牌实验室申报表》(2份纸介和电子版)推荐至自治区质监局认证监管处。
第十一条 专家审查。自治区质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及评审专家,采取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方式进行评审,确定内蒙古名牌实验室名单。
第十二条 公示。对专家审查确定的内蒙古名牌实验室单位,在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限为15天。有异议的,经核实取消审查资格。
第十三条 公告。经社会公示的内蒙古名牌实验室单位,由内蒙古质监局授予“内蒙古名牌实验室”称号,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获得“内蒙古名牌实验室”称号的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向自治区质监局报告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情况及开展定期审查、有效运行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情况。
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实验室有效期为六年。有效期满后,机构可按当年度审查要求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对获得内蒙古名牌实验室荣誉称号的单位,在有效期内不能保持名牌实验室审查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自治区质监局将暂停或取消其内蒙古名牌实验室荣誉。
第十六条 本评审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