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转发质检总局关于 取消进口计量器具销售前检定 加强后续监管的通知

02.09.2015  18:08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自治区计量院:
      现将《质检总局关于取消进口计量器具销售前检定加强后续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5]40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取消进口计量器具销售前检定的衔接工作和后续监管,保证进口计量器具在使用中的量值准确可靠。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应及时建立起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对策,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区局计量处反馈。
      联系人:扈  凯
      电  话:0471-3255586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质检总局关于取消进口计量器具销售前检定加强后续监管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8月12日           

国质检量函〔2015〕405号

质检总局关于取消进口计量器具销售前检定加强后续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2015年5月15日,我局印发了《质检总局关于取消进口计量器具销售前检定等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58号),取消了进口计量器具销售前检定事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放而不乱、优化服务”的要求,明确进口计量器具销售前检定取消后的管理措施,做好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保证进口计量器具在使用中的量值准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法律和文件的要求,不得继续以审批或变相审批方式强制要求进口计量器具经销商或代理商在销售前对进口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也不得转交下属技术机构、协会强制要求进口计量器具经销商或代理商在销售前对进口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落实进口计量器具销售者的主体责任。进口计量器具销售者应当销售合格的进口计量器具,保证进口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合格。对销售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进口计量器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进口计量器具销售前检定取消后,进口计量器具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检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进口计量器具使用者的主体责任,督促进口计量器具的使用者加强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管理,保证进口计量器具依法处于受控状态。对未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检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应当按照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可以按照计量技术规范或者参照国际建议进行校准,没有计量技术规范或者国际建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要求或者明示技术指标等进行校准。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合理统筹计量检定资源,不断满足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或者校准需求。
      五、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相关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针对使用进口计量器具较多的重点行业如医疗、石油石化等行业加大宣传,提高进口计量器具销售者和使用者的计量法制意识,要对使用中的进口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进口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
      六、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取消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是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重要举措。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及时制定有效的后续管理措施,建立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机制,防止出现管理漏洞,要对取消该项审批后的情况及时跟踪调查,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对策,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在改革和管理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质检总局报告。

质检总局       
2015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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