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30.12.2015  20:19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自治区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总体要求,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实施意见》提出,要分类分级多种方式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探索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和国家特殊管理股方式等。要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建立规范的操作规则和保障机制,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保障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全面、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