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意见

29.10.2015  11:09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将返乡农牧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以下简称“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二是将返乡创业人员创新创业纳入自治区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以奖代补”项目扶持范围,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入住创业孵化园的返乡创业人员,在孵化期内可减免租金、物业费、水电取暖费等。三是将返乡创业人员纳入自治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完善旗县(市、区)、苏牧乡镇、嘎查村农牧民工创业三级就业创业服务功能。四是加强对返乡创业人员的信息服务。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领导,把返乡创业人员创业工作作为一项紧迫而主要的任务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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