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

28.10.2015  10:00

内蒙古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并要求各地区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城市从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从2018年起,所有旗县(市、区)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意见明确,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通辽 市、 兴安盟呼伦贝尔 市、 阿拉善 盟、锡林郭勒盟、乌海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等地区要在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等。

同时,编制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加大治理力度。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年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2017年年底前,呼和浩特市建成区要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完成整治目标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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