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械函〔2017〕496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美容用产品定性问题的复函
15.12.2017 16:48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美容用产品如何定性的请示》(呼食药监发函〔2017〕1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局请示所述“产品作用为面部提拉并配有埋线,需通过探针将埋线埋入皮肤下,且埋线可吸收”。产品说明书中描述“小帽子线是最具创新的缝合线”,“中空圆锥体可被完全吸收”,“圆锥体8-12个月开始分解,2年完全被吸收”,“这种缝合线可在圆锥体完全被吸收后安全去除”。按照你局提供的产品及其说明书分析,该产品主要由缝合针、聚丙烯缝线、可吸收圆锥体组成,用于医学美容术。根据产品的结构组成、作用机理、使用形式、预期用途综合判定,该产品应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专此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4日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15.12.2017 16:48
(内食药监〔2017〕251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食食品药品监管局
我院召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会议
2020年2月25日,社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