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26.07.2016  14:08

  内政发〔2016〕7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城乡环境,减少疾病发生和传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围绕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全面推进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群众运动优势,全力实施源头控制,着力开展整治行动,大力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内蒙古建设,为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推动健康中国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创新爱国卫生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爱国卫生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通过广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城乡环境卫生条件明显改善,影响健康的主要环境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城乡居民文明卫生素质明显提高,健康生活方式广泛普及;有利于健康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和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以农村牧区垃圾污水处理和城市环境卫生薄弱地段整治为重点,大力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结合自治区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牧区延伸、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牧区拓展、城市文明向农村牧区辐射。集中整治农村牧区乱搭乱建、柴草乱垛、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禽畜乱跑现象,打造一批居住环境优美、基础设施相对齐全、特色鲜明的示范嘎查村。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统筹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和旗县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级评定工作,推广餐厨垃圾分类处置与管理,加强对铁路沿线两侧城乡居民生活垃圾和“白色垃圾”的收集处理,逐步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20年,全区建制镇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国家“十三五”规划相关目标要求,嘎查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强化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以工业企业集中度高、污染治理任务较重地区为重点,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分析及污染物源解析工作,编制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不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改善城镇生态和景观环境,促进城镇绿化事业发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厅、呼和浩特铁路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加强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将饮用水安全作为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纳入各地区“十三五”规划,建立从水源地保护、自来水生产到安全供水的全程监管体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推进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防护设施建设和标志设置等工作,实施水源保护区污染综合整治。加强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督执法宣传教育,强化企业排污监管,治理点源污染,控制面源污染。加快推进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牧区延伸或建设跨嘎查村、跨苏木乡镇连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强化农村牧区特别是重点寄生虫病流行区和饮水型氟、砷中毒等地方病病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维护长效机制。对草原基本供水井进行加密,进一步改善牧区供水条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水质分析设施设备建设,提高日常水质监测技术能力,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质量控制工作,扩大安全饮用水监测覆盖面,盟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具备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106项水质检测能力,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达到全部水质常规指标42项检测能力。健全水质卫生常规监测制度,完善农村牧区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建立覆盖城乡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到2020年,农村牧区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5%以上,水质达标率比2015年提高20个百分点,实现农村牧区供水水质检测全覆盖。(自治区水利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加快推进农村牧区改厕步伐。把农村牧区改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坚持因地制宜、集中连片、整村推进,加快农村牧区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进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合理整合项目资源,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方投入的改厕筹资模式。按照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历史文化特色的原则,加强改厕适宜技术研究,在干旱缺水地区推广节水型卫生厕所,在居住相对集中的农村牧区推广粪便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三格”化粪池式卫生厕所,在城镇化程度较高、可以利用城市污水排放处理系统的地区修建具有完整下水道式水冲式厕所,在中小学校、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集贸市场、苏木乡镇政府机关等公共场所和旅游景点、铁路公路沿线建设无害化公共卫生厕所。嘎查村新建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加强改厕后续服务和管理,教育引导群众规范使用卫生厕所,建立卫生厕所“建、管、用”并重长效管理机制。到2020年,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旅游局、呼和浩特铁路局负责)

  (四)科学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建立覆盖全区12个盟市的病媒生物监测网络,有条件的盟市覆盖到旗县(市、区),定期开展监测调查,适时掌握各地区病媒生物种群构成、密度、分布和季节消长等,根据疾病流行规律和研判情况,及早动员部署,针对不同病种采取有效防控措施,从源头上控制疾病发生与传播。充分发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爱国卫生机构队伍的群众工作优势,强化专业防控和群众参与协作配合,坚持群防群控,组织基层单位和社会群众集中统一开展季节性病媒生物消杀工作。深入开展重点地区和重点场所“除四害”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重点强化流行性出血热、乙脑、森林脑炎和寨卡病毒病等病媒生物传播疾病防控。强化病媒生物监测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区配备专职病媒生物监测防控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测队伍整体业务水平。规范行业管理和服务行为,推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市场化、专业化。到2020年,全区25%以上的城市建成区鼠、蚊、蝇、蟑螂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爱卫办、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20”战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长效机制和工作体系,科学、规范、有效开展健康促进工作。积极倡导健康优先、健康教育先行理念,以普及基本健康知识和理念、促进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提升基本技能为重点,大力开展讲卫生、树新风、除陋习活动,摒弃乱扔、乱吐、乱贴、乱行等不文明行为,提高群众文明卫生素质。大力推广普及合理用药、科学就医、慢性病防治、传染病防治以及妇幼保健、蒙中医养生保健、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大力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等健康生活方式,提高群众自我健康管理技能。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防治及全民健康素养为重点,打造健康教育宣传品牌。继续推进“蒙医蒙药、中医中药中国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提高蒙中医药治未病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健康促进旗县(市、区)、医院、学校、机关、企业、社区、家庭创建工作。继续加强青少年健康教育,帮助青少年养成良好健康习惯,营造全社会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到2020年,全区人民群众健康素养水平提高到16%,具备科学健康观的人口比例达到50%以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局、团委、内蒙古日报社负责)

  (六)全面推进全民健身活动。深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推进群众体育生活化进程,形成覆盖各类人群、涵盖各个区域、贯穿年度始终的全民健身活动服务网络体系,在大中学生中全面开展“三年跑完长征路”活动,营造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群体”工作格局。加强城镇全民健身基本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指导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科学健身活动,搞好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推进群众体育生活化进程。(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团委、卫生计生委负责)

  (七)大力开展无烟环境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宣传贯彻力度,落实各项社会控烟政策措施,积极开展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单位、无烟公共场所和无烟草广告城镇创建活动,稳步推进封闭式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努力营造无烟环境。积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好“世界无烟日”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促进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的社会风气,营造全面控烟的社会氛围。利用公共卫生、医疗等专业机构和12320、12356卫生计生热线等载体,开展戒烟门诊和戒烟咨询热线等服务。严格落实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相关规定,将青少年作为吸烟预防干预重点人群,努力减少新增吸烟人群。发挥卫生计生系统在控烟履约工作中的带头作用,全面创建无烟卫生计生系统,将控烟教育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必修课,建立医疗卫生机构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纳入病例考核标准,为吸烟患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服务。各级各类媒体要配合做好控烟公益广告宣传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爱卫办、新闻出版广电局、内蒙古日报社负责)

  (八)深入推进卫生城镇创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卫生城镇创建工作作为提高城镇卫生管理水平的有效载体和其他创建活动的基础,构建卫生、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农牧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多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深入开展国家、自治区卫生城市、卫生旗县(乡镇)创建工作,不断提升卫生城镇创建水平,带动城乡环境状况和居民文明素质整体提升。自治区级卫生苏木乡镇、嘎查村和卫生单位创建评审由盟市组织实施。各地区要科学合理制定创建目标和实施方案,稳步扎实开展卫生城市、卫生旗县(乡镇)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退出机制,切实提升创建质量。组织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铁路沿线各车站和旅游景区的文明卫生服务和卫生创建工作,完善卫生设施建设,加强环境卫生监管。到2020年,全区国家卫生城市数量达到5个以上,自治区级卫生城市实现全覆盖。(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爱卫办、交通运输厅、旅游局、呼和浩特铁路局负责)

  (九)积极推进健康城市建设。借鉴国际国内经验,建立适合我区实际的健康城市建设指标和评价体系,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城市建设,努力打造卫生城市升级版,促进城市建设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切实加强对人民群众健康重大和长远问题的有效干预,不断提高全区各族人民群众健康素质。各地区要因地制宜,根据城市发展实际,围绕营造健康环境、构建健康社会、培育健康人群等重点,编制健康城市发展规划,将健康政策相关内容纳入市政建设、道路交通、社会保障等各项公共政策中并保障落实。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健康城市建设,推动健康城市理念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等“健康细胞”工程建设,提高社会参与度。及时有效防控重大和突发新发疾病,保护群众生命健康。加强社会卫生监管,保障群众获得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安全的食品药品、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增强群众获得感。建立更加公平有效的医疗卫生体制,保障人民群众获得均等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发展成果共享,为全面建成健康内蒙古奠定基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爱卫办及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

  (十)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在重大传染病防控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统筹协调作用。树立“大卫生”理念,统筹规划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合理配置城乡公共卫生资源,紧密结合深化医改,在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疾病防控工作中,充分发挥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推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共同落实传染源管理、危险因素控制、防病知识普及、社会心理支持等综合防控措施。协调做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基层医保等政策的衔接,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将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综合防治与卫生城镇创建紧密结合,充分发挥爱国卫生工作的独特优势,及早动员部署,调动各方力量,从源头上控制疾病发生与传播。坚持群防群控,发挥基层爱国卫生工作优势,强化专业防控和群众参与,形成共同防治疾病、促进健康的工作格局,努力实现消除、降低和控制一批重大疾病的目标。(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爱卫办及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爱国卫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研究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每年召开会议,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研究部署重要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形成推进工作的整体合力。要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建设,特别是加强基层爱国卫生机构工作能力建设,健全爱国卫生组织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爱国卫生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继续安排和落实环境整治、改水改厕、疾病防控和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专项经费,积极争取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支持,统筹整合卫生计生、农牧业、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项目和资金,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推动爱国卫生重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强化部门责任落实。要积极发挥爱国卫生运动在重大传染病防控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重大疫情防控、重大自然灾害和大型活动卫生防疫保障等工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推进工作的整体合力。积极推进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考核,自治区爱卫办要加强对各地区爱国卫生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积极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爱国卫生工作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爱国卫生普法教育,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水平。强化爱国卫生各类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积极开展省际和地区间交流与合作,推动爱国卫生工作信息在部门间实现共享。积极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认真梳理、整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断提高群众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满意度。

  (四)创新工作方式。各地区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的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整治、改水改厕、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要改进爱国卫生运动形式和内容,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公益活动,发挥群众组织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开展自我健康管理搭建平台。大力宣传典型事迹和先进经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2016年7月11日

   

[责任编辑 孙静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