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出台《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优惠政策》

23.05.2016  13:02

  为进一步推进“十项工程”中“政策暖心工程”深入实施,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日前,兴安盟行署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优惠政策》,要求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优惠政策》中规定,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贴的基础上,兴安盟和旗县市两级财政对社会力量开办的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再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再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一次性修缮补贴;对于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再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维修补贴。

  对社会力量新办的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兴安盟和旗县市两级财政按照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200元运营补贴。同时享受自治区每张床位每月100元至300元的运营补贴。

  大力鼓励农村牧区集体、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中心。新建或依托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家园、敬老院、嘎查村综合体、卫生室、社区及其它闲置用房,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设有午间休息室、文体活动室、食堂等服务设施并保持长期运营的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中心,盟级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并每年给予1.2万元的运营补贴。

  结合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加大对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家园建设的资助力度,以解决无力维修危房的空巢老人、留守老人的住房问题。从2016年起每建设一处农村互助养老幸福家园,盟级财政每户资助1万元。

  在每个旗县市建立1处适合老年人服务的便民为老服务信息平台,新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盟和旗县市两级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并每年给予10万元的运营补贴。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整合式的养老实体。

[责任编辑 巴菊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