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出台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

04.07.2015  01:36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服务居民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兴安盟民政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盟实际情况出台了《兴安盟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

  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本社区为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并在城乡社区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满足居民多样化公共服务需求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该《办法》对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可享有的权利、需要提供的材料、名称规范、备案机关审查时限、变更事项、注销等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等备案,并对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进行年度检查。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由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指导和监督;会员跨社区居(村)委的,其日常活动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政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将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建立台帐,按季度将汇总后的报表定期报送本地民政局,各地民政部门将备案情况统计汇总后按季度定期报送盟民政局。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直接备案制,不设筹备期,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兴安盟民政局为了规范各旗县市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统一制定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表》、《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表》、《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汇总表》及社区备案社团章程范本和社区备案民办非企业章程范本,还免费为每个旗县市定制了50套《兴安盟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该《办法》的出台,将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体制,推动社区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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