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

28.11.2014  20:08

  近日,自治区民政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全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加强养老机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共8章42条,分总则、设立许可条件和权限、设立许可程序、 许可管理、服务和管理、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施行后,举办养老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在机构住所地民政部门申请许可,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许可权限,按照养老机构设立条件进行许可,许可后须向上一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上级民政部门有权对许可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高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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