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与广西开展产销合作
第18期
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冯有恩局长带领有关同志赴广西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开展产销对接合作。
内蒙古是全国玉米主产区,商品量达1800万吨左右,广西玉米产不抵销,玉米缺口230万吨左右。双方就玉米产销合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达成共识,签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广西自治区粮食局玉米产销合作协议书》,达成了“政府引导、部门推动、企业自主、市场运作、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合作原则,并建立长期稳定的玉米产销合作和储备协作关系,实现优势互补。
协议规定,双方开展储备粮异地储存合作,广西将根据需要,在内蒙古境内建立一定规模的玉米地方储备,采取委托内蒙古地方粮食企业提供代储服务,或由广西企业到内蒙古建仓设点开展储备业务。内蒙古为广西推荐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地方粮食承储企业开展代储服务,为广西企业在辖区内建库、征地等方面提供支持。代储规模和轮换办法由广西粮食局确定,并监督代储全过程,随时调出使用。内蒙古地方粮食承储企业提供代购、代保管服务。内蒙古自治区将根据广西需要,每年向广西市场提供商品玉米30万吨左右。
协议明确,鼓励双方以资产为纽带,建立跨区域的大型股份制粮食企业,实行粮食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广西粮食企业到内蒙古建立玉米生产基地、收购基地和加工基地,发展“订单粮食”,开展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逐步统一粮食市场准入标准。双方粮食企业享受与当地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及有关政策。
《粮食法》(征求意见稿)第六章第四十三条明确提出“国家建立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支持和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粮食产量实现十一连增后,建立更加紧密的产销合作关系是实现粮食供求平衡的重要途径,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新战略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两区粮食安全保障水平,促进两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办公室 王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