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编实织牢民生安全线

20.09.2016  19:10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要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其基本需求为目标,按照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共享发展等基本原则,将我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制度统一为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负总责,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相关规划。

  《意见》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包含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给予照料服务、提供疾病医疗、办理丧葬事宜、提供住房救助、提供教育救助等内容。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按对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不低于上年度全区平均工资标准的25%和65%的比例确定,救助供养金要定期存入供养对象银行账户。

  《意见》强调,公办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按照与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对象分别不低于1:10、1:6和1:3的比例配置护理人员,强化托底保障能力,确保到2020年护理床位占比不低于40%。

  为确保制度有效实施,《意见》指出,盟市、旗县(市、区)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创办供养服务机构、结对帮扶、提供志愿者服务等形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并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据悉,截至2016年6月,全区共有城乡特困人员9.96万人,其中城市特困人员1.26万人,农村牧区特困人员8.7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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