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

27.09.2016  01:05

  9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做好全区“救急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充分整合各项救助制度,积极探索综合施策,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起以主动发现机制,快速响应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报告协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急难工作机制,为遭遇急难,致使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的家庭或个人及时实施有效救助,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通知》明确,开展“救急难”,不是建立一项新制度,而是在现有救助制度体系框架内,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各地要以全面落实现有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为重点,全面统筹各项救助制度。要完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政策,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要及时实施相关救助。要健全专项救助政策,全面梳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制度中的“救急难”内容,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统筹使用好相关资源。要建立特别救助制度。对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特别救助。同时,各地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新服务方式,建立“救急难”信息平台,全面统筹救助资源,确保发挥综合效益。

  《通知》最后强调,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强化督查考核,确保“救急难”工作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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