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召开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8.11.2020  20:19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于2021年1月下旬在呼和浩特召开。会议建议议程是: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审查和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21年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1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21年自治区本级预算;审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其他。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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