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养老机构设立有了新标准 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04.12.2014  01:18
      2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实施后,设立养老机构需满足床位数在10张以上,老年人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18平方米,失能、半失能护理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 平方米;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手续;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养老机构,提供服务场所自有产权证明;租赁他人房屋举办养老机构的,租赁的房屋必须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提供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提供出租方的房产证原件进行审验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案;将居住区住宅改变为养老机构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提供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将农村牧区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的,要提供蒙村房权证;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据悉,今后养老机构还将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刘芳 高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