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多项政策规定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2016年全区职称工作安排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内蒙古将通过多项政策规定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逐步建立重业绩、重能力、重水平的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形成科学、分类、动态、面向全社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制度。
《意见》明确,在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方面,我区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复的《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办法,围绕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等主要内容,组织实施我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今年在继续沿用以往评审条件的同时,做好新评审条件的学习宣传工作,为2017年全面实行新的评审条件奠定基础。
在创新评价方式方面,《意见》明确,在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系列以及公安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国家安全技术侦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计算机、外语翻译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以考代评;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在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方面,今年对内蒙古民族大学下放高校教师(含自然科学研究、思政研究、实验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委托自评权;中小学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下放由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允许自治区科协所属学会试点探索开展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此外,《意见》还明确,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要与岗位聘用有效衔接。具体要求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单位已设高级岗位数10%的比例掌握推荐申报(已开展考评结合的系列除外)。盟市申报比例以旗县区为单位统一衡量(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以主管厅局为单位衡量);符合破格条件的申报人员不受岗位比例限制;卫生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新评审条件规定,2017年要过渡到“聘用在岗”的要求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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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按照《2016年全区职称工作安排意见》要求,在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任期内,取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推荐,可直接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由评委会对其工作业绩、能力和成果进行评价。
具体包括: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自治区的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区、部)级一等奖获得者;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两项以上的获得者。
除上述人员,自治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民族特色领域人才以及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由所在盟市(厅局)提出申请,自治区组织相关专家通过专家评议、面试答辩、实地考核、成果鉴定等方式进行破格认定。同时,从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但须符合其他评审条件。(王科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