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10.10.2015  10:59

    新华网呼和浩特10月10日电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驻呼和浩特地区原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休干部和由财政全额负担医药费的关、停、破无主管部门企业离休干部(以下简称“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参照上年度的实际支出情况,考虑当年的增减因素,全额列入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了解到,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的管理办法。自治区医保局提供本级离休干部名单,经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后,将本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及时拨付给本级离休干部本人。每年度个人账户资金额为:1. 80岁以上、“文革”全残和副省级以上本级离休干部全年8000元。2.不足80岁的“文革”基残本级离休干部全年7000元。3.其他本级离休干部全年6000元。本级离休干部发生的所有医药费用均按规定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年终结余归己。超出当年个人账户的部分,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实报实销。

    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中非本级离休干部不设立个人账户;癌症患者和患特殊慢性病需常年住院治疗的患者,经本人同意可不设立个人账户。不设个人账户的上述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逐月由自治区医保局审核,经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后,将所报销医药费集中支付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兑现给本人。

    《办法》要求,本级离休干部就医购药后十天内将有效票据、处方和个人账户手册交由单位专管员代收查验并按月交自治区医保局审核。同时自治区医保局负责将发生额计入个人账户手册,并核减个人账户余额。不符合报销范围的票据由自治区医保局加盖不予报销印章后转单位专管员退还本人。超过个人账户资金额的,从超支当月起,由单位专管员持有效票据到自治区医保局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后,按月将所有报销的医药费集中支付到本级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由单位兑现给本人。不能按时提供有效票据的,要事先向自治区医保局说明理由,否则,不予延期报销。下列情况由自治区医保局审核,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报销:月支出医药费5000元以上的;票据真实有效性有争议的;政策不明确的;其他重大疑难问题。

    《办法》规定,本级离休干部需住院治疗的,可选择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内蒙古中医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内蒙古妇幼保健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3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内蒙古总队医院其中一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一周内向自治区医保局报告,并提供住院通知书复印件。

    本级离休干部在外地发生急病需就医购药的,返回后十日内将病情诊断书、有效票据交单位专管员查验保存,按本办法报销。危急患者需在外地住院检查治疗,要征得自治区医保局同意。

    当地医院诊断和治疗确有困难的疑难重症患者,由定点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提出转院建议,并提出病情介绍,经科主任、分管院长签字后,报自治区医保局审批。批准转院的患者,在外地门诊检查时间为10天,住院为30天。如需延长,应在期满前征得自治区医保局同意。返回后10天内将有效票据交单位专管员查验保存,按本办法报销。

    传染病、精神病在当地指定专科医院治疗,原则上不外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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