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新政:确保非公企业享受国企同等待遇

26.07.2016  14:04

  原标题: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正式出台

  确保非公企业享受国企同等待遇

  昨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新闻发布会。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正式出台。

  《若干规定》中继续保留了七个部分框架结构,删除11条,由原来的70条调整为76条。新的“76条”首先从放宽准入条件入手,坚决取消了非公经济和民间投资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同时实行惠普性金融、财税、价格、收费、土地等政策,以确保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条件、资源要素配置、政务管理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国企同等的“国民待遇”,一视同仁的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办副主任于学忠说,非公有制企业大多数是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融资问题更加凸显。我们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确保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实现“三个不低于”。《若干规定》中提出“各级政府要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奖补资金”,对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自治区金融办也将各金融机构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三个不低于”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区金融工作年度表彰奖励重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副主任文民介绍,《若干规定》从市场准入、财税、土地、价格等方面制定了多项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在财税政策上,自治区设立5亿元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形成配套。另外,对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中型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土地、价格政策上,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符合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用地、用电等政策支持等措施。

  在财政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方面,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赵兵说,用创新财政支持方式,研究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重点产业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综合采取参股、跟进投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不同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功能,撬动各类社会资本汇聚投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搭建自治区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平台,力争三年内实现小微企业助保类融资服务覆盖80%左右的旗县(市、区)和工业园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

  税费的优惠政策上,赵兵说,要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领域;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政策性住房领域;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社会事业领域;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商贸流通领域;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各级财税部门将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收红利实实在在地交给投资者和企业,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全面快速健康发展。(记者 赵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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