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 内蒙古变更口岸物业服务费名称

11.11.2016  10:32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实习记者 白洋) 11月10日,记者从自治区发改委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下发《关于变更我区口岸物业服务费名称规范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自治区各口岸的物业服务费名称进行变更,同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

  记者了解到,自2016年12月1日起,《通知》规定,全区口岸物业服务费统一变更为口岸设施维护费,按照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主要用于偿还口岸基础设施建设的银行贷款本息以及口岸设施维护、管理等正常运行费用,不得挪作他用。执收单位为口岸监管部门认可的在口岸经营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公司。

  明确口岸设施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和甘其毛都口岸按照过境货物每吨8元,公路口岸的过境车辆按每车次10元收费;策克、珠恩嘎达布其、黑山头、室韦等口岸及新批准开放的口岸统一按照过境货物每吨5元和公路口岸的过境车辆每车次10元收费。对货值每吨超过一万元以上的贵重金属(铜精粉),可按照进出口货值的2‰收费,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策克口岸按自治区已明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时限继续执行,但收费名称按本通知变更为口岸设施维护费。

  《通知》要求,今后国家新批准的常年开放口岸,凡符合收费条件的,由盟市和扩权强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公示清单后,按照统一标准执收,不需再个别批准。收费单位应当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自觉接受价格、口岸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口岸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通知》规定,自治区发改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口岸办,在本通知发布前批复的口岸物业服务费文件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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