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局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14.09.2016  11:10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统计工作批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和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发现并纠正统计数据不实及漏报、瞒报、虚报等问题,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的通知》(内统字[2016]46号)和《关于开展全区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的通知》(内统办字〔2016〕45号)要求,自治区统计局组成六个检查组对全区12个盟市所辖的部分旗县(市、区)企业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一是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统计数据质量检查作为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和维护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层层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7月下旬至8月底,各盟市统计局按照通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9月6日至9月底,自治区统计局检查组赴盟市及部分旗县(市、区)企业进行检查,加强系统内部协调与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检查工作任务。

二是认真发现和查找工作不足。重点检查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清理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情况,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情况,重点是“四上”企业数据质量,规模以上工业、投资、贸易、服务业等专业数据,是否存在虚报、瞒报及不按统计制度规定上报数据情况;第三次全区农牧业普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重点督查“三农普”机构、人员、经费(特别是自治区下拨“两员”补贴经费到位和旗县配套“两员”补贴经费情况)、措施落实情况,“两员”选调和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三是有针对性制定改进措施,扎实推进依法治统,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各地区要进一步深化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对统计工作的批示精神,切实履行查处数据造假的主体责任,按照检查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盟市统计局自查自纠结束后,检查报告中整改问题不少于3个,自治区统计局组成六个检查组,由局领导带队,对各地区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即查即改,如需立案查处的检查组将相关检查情况提交局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