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商局规范电信行业经营秩序见实效

24.09.2015  12:50

针对近年来消费者投诉及举报的案件情况,结合央视“ 3 · 15 ”晚会关于电信消费纠纷方面的报道,2014 年,内蒙古工商局以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行业作为竞争执法的突破口,本着“查办一类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维护一方利益”的执法目标,以维护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的放矢地开展了竞争执法工作。

从2014年4月份开始,抽调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对自治区内电信行业的竞争状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对部分投诉进行了初步核查。为避免选择性执法,聘请第三方零点集团北京公司对自治区内的消费者进行了自治区电信行业满意度调查,零点集团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这份调查研究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全区电信行业的竞争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为开展电信行业竞争执法提供了有力地支撑。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自治区工商局对三大电信运营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2014年9月进行了处罚。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从2014年4月21日开始,自治区工商局对三大电信运营商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从调查情况看,电信市场的状况较前几年有一定的好转,但仍然存在违反市场竞争规则的行为: 一是 采取赠与学校领导、班主任、联系人老师话费的方式,向广大学生强行推销“校讯通”、“家校通”、“翼校通”等产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是 采取大额度赠送手机、话费的方式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大集团客户争取开展电信业务合作机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是 采取投资铺设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红线内通信线路的方式争取电信业务交易机会,且与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大客户等公开或变相约定开发商、物业公司不得允许其他电信运营商使用其电信网络,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四是 在提供宽带上网服务时,在消费者缴纳全年上网费用的情况下,通过签署包含搭售固话、手机终端、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宽带上网服务协议》的方式,捆绑销售固话、手机,强迫消费者选择其被搭售产品,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五是 在提供宽带上网服务时,附加宽带上网与手机(固话)关联停机的交易条件,只要手机、固话欠费,宽带上网即停止使用,同时还要求必须每月缴足保底消费的手机话费,否则关联停机、停网等,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六是 在手机上网套餐服务业务中,存在套餐档次设置起点高、跨度大、套餐结构设置不合理、套餐内外收费差距大等问题,在没有实现携号转网的客观限制条件下,通过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的方式,强制对消费者套餐资费每月剩余流量清零,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针对以上电信行业存在的问题,内蒙古工商局于2014年9月份对三大电信运营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作出处理,罚款近800万元,并责令整改,并对三大电信运营商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通过约谈电信行业三大运营商一把手及相关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等方式,取得了有效证据。 调查显示,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国移动内蒙古公司涉嫌在手机上网服务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涉嫌在宽带上网服务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中国电信内蒙古分公司因其在手机上网服务市场和宽带上网服务市场上份额未达到《反垄断法》规定的标准,因而未依据《反垄断法》调查处理。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涉嫌垄断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的规定, 内蒙古移动和内蒙古联通分别向自治区工商局提出了中止调查的申请, 由于内蒙古移动积极配合调查,并制定了有效解决其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并经中国移动集团公司批准已于2015年6月开始进行整改,其中止调查申请已获得国家工商总局的批准,中止决定已经生效,内蒙古联通的中止申请及整改措施已报国家工商总局待批。工商部门同意中止调查,是因为处罚不是执法的唯一手段,更希望中国移动内蒙古公司在整改中有效解决其存在问题。如果内蒙古移动不如实履行自己的承诺, 自治区工商局 将依法恢复调查,把案件进行到底。

9月22日,内蒙古工商局针对消费者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对于电信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希望三大运营商以这次通报会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履行承诺。本次通报不仅是对自治区三大电信运营商的警示,也是对全国其他省市地区电信运营商的警示,更是提醒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制定和推行的电信行业营销政策,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符合市场竞争规则,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