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成为第二批司法改革试点

06.05.2015  19:27

  5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同意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重庆、云南、宁夏开展推进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4项改革试点。这是继去年上海、广东、吉林、湖北、青海、海南、贵州7个试点省市后的第二批试点。会议要求试点地方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试点实施方案,推动制度创新。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梳理公开报道发现,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继续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工作,让每一个司法案件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两会”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在工作报告中提到,“2015年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关键之年,全区法院将继续深入推进司法改革,适应全区列入国家试点的新形势,认真学习借鉴司法改革第一批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整体推进涉及法院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同时,坚持公正司法,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提高案件质效,认真实施违法审判执行责任倒查机制,确保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在工作报告中也提到,“内蒙古要继续深入推进检察改革,不断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能力和水平,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人民幸福生活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区中履行好监督职责;要紧紧扭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伸张正义、保障人民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党组扩大会暨司法改革、推进依法治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传达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座谈会和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研讨会精神,总结部署全区法院司法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区工作。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主持会议,并针对全区法院司法改革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以及积极推进和全面完成司法改革的各项任务提出明确要求。

  4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区三级法院视频会议,全面部署落实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院长胡毅峰指出,立案登记制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改革,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开局之战。全区法院要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明确登记立案范围,严禁另行设定立案条件,绝不能出现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的情形,强化诉讼服务,保证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区法院系统顺利实施。

  4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推进会在赤峰市召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在会上强调,检察机关要敢于动自己的“蛋糕”,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成为常态,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有更多的获得感。马永胜要求,全区检察机关完成好角色转换,把握工作的关联性,下一步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做好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监督程序和知情权保障等方面的改革,加快依法治区的步伐。

  4月28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区法院系统在推进立案制度改革方面的具体举措和工作进展,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立案制度改革大幕正式拉开。从5月1日起,全区各级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国家赔偿申请施行立案登记制度,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5月6日当地媒体报道,立案门槛降低后,内蒙古一些基层法院立案数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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