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推进户籍改革:跨省迁户两级公安机关审批
为了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本着积极稳妥、能放则放、应落尽落的原则,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引导农牧业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农牧民工市民化、城镇常住人口同城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4月19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下放户口迁移审批权限,对于本盟市内迁移户口的,直接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办理;跨盟市、跨省(区、市)迁移户口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和上级公安机关两级审批。
《意见》规定,进入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可以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申请落户城镇,也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请落户城镇。农村牧区籍人员在自治区内城市、建制镇合法稳定就业,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意见》规定,自治区内农村牧区考入区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依照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迁入就读院校集体户。
毕业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户口迁入经常居住地、就(创)业地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在现实际居住生活的城市、建制镇申请迁移落户;对在同一城市、建制镇连续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在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在现实际居住生活的城市、建制镇申请落户。以上情况均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意见》规定,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区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以在我区大中小城市、建制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意见》要示,具有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旗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镇区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不受投靠人员年龄、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面积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意见》规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要按照国家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及时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取消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落户条件,扩大合法稳定就业认定范围,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条件。
《意见》中对切实解决落户地址问题、简化落户城镇申请手续、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等做了详细规定。
除在自治区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外,申请人有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没有自有房屋或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的,可以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其他家庭户中,也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现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申请登记城镇户口的,本人落户申请材料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居住地址证明(挂靠其他家庭户的,需提供挂靠户口簿及户主同意挂靠的证明材料)为必备证明材料。依合法稳定住所条件落户的,同时提交房屋产权归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能够证明随迁人员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依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请落户的,同时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及能够证明随迁人员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投靠落户的,同时提交结婚证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等同时提供毕(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用人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自治区内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同时提供在校证明。退出部队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同时提供退伍证明。
各盟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盟市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本盟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不需要开具准迁证和迁移证,在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直接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落户材料,办理迁移落户。(刘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