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救助工作“逢救必核”确保公平公正

25.10.2016  18:32

  为进一步加强新申请救助对象认定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近日,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对新申请社会救助对象“逢救必核”。

  《通知》明确要求旗县民政部门作为救助对象审批责任主体,经授权后对新申请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开展信息核对后再予以审批,家庭确有困难的“急难”对象可以通过先行救助,再行核对的方式开展工作。

  《通知》中规定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专项社会救助的居民个人或家庭,要定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开展复核工作,原则上定期复核周期不超过3个月,涉及救助对象公安户籍、车辆、人社养老金领取、社保缴纳、财政供养人员等部门信息按月进行核对。

  今后,全区各级民政部门将继续深入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对新申请救助对象涉及12个政府部门和单位,包括户籍、车辆、财政供养、社保、殡葬等在内的18类数据信息的核对工作,严格落实救助申请对象“逢救必核”, 确保我区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开展。(记者 霍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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